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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高校治理改革:怎么做才是“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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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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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高校治理改革:怎么做才是“真改革”

高校治理改革:怎么做才是“真改革”

目前,我國的高等教育迎來了再一次不可多得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著一個醞釀下一步行動的、異常關鍵的改革窗口期。一方面,伴隨著大學學術委員會規程、理事會規程以及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等政策的相繼推出,許多高校核準通過了具有“大學憲法”之稱的大學章程,北大清華等高校還率先推出了具有改革風向標意義的綜合改革方案。這些改革舉措在理順政府和高校的關系,改變目前的行政治校模式,從而實現對高校的現代化治理等方面邁出了重要且關鍵的一步;但另一方面,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近些年來的快速發展,我們的高校成了一個遠比西方高校復雜得多的社會組織,這種復雜不僅是因為它們大都有著巨大的辦學規模以及眾多的部門機構,還是一個承載著社會各界多元需求和關切的教學科研組織。更讓人糾結的是,它們還普遍留存著常被詬病的“衙門作風”以及與其他事業單位類似的“流弊”,如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等等,這些盤根錯節地攪纏在一起,使高校面臨的問題很難分得清是純粹的教育問題,還是社會問題,抑或是其他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說:“改革是問題倒逼而生,又在不斷解決問題中深化。”此話富含哲理且切合實際,對目前處在關鍵階段的高校治理改革來講同樣具有重要啟示和借鑒意義。針對我國高校業已累積的改革難題以及過往改革實踐中存在的“高開低走”甚至被指摘為“無改革”或“偽改革”的歷史教訓,新一輪的“綜合改革”最需要的就是把這次步調比以往明顯加快的改革轉化為實實在在解決問題、動真格的“真改革”,而要實現“真改革”,當下還應以“自上而下”的改革為主,繼續強化和落實政府作為改革推進者的主體地位,并建立起以大學校長領導力為主要驅動力的問題突破機制。

建立以政府為第一邏輯和責任主體的問題推進機制

隨著教育部《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的實施,高校必將從中獲得更多、更大、更明確的籌劃自身改革的自主權。但是,大學自治的強調并不意味著政府的缺位,尤其在當前改革的推進期、深化期更是如此。由于我國高校還遠未成為有自主辦學能力、能夠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主體,且內、外部利益關系龐雜,還由于政府掌握著改革的資源和權力,為此還需要繼續強化和落實政府作為改革第一邏輯主體和第一責任主體的地位,將政府由過去的“給予空間”和“放權”過渡到建立改革的推進機制,并安排、維護好制度,這既是保障改革沿著正確方向行進以及改革效率的必要之舉,也是促進改革實踐中問題解決的關鍵。

具體而言,政府一是要履行好對改革執行的領導和組織,以強化改革的可持續性。一方面,在目前我國還未能推行大學校長遴選制的情況下,政府須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擔負起高校領導人的選人用人責任,保護和大力扶持他們依據大學章程所進行的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及治理能力提升的探索和實踐,使他們有能力承接政府下放的權力和責任,并樹立對改革的信心,同時也要防止其遇到困難“躲著走”、不作為、不擔當;另一方面,針對改革越到基層就越難執行的這一普遍性問題,政府還要擔負起糾正和監控政策落實情況的責任,要有專職機構和人員直接監控高校的改革進程、評估改革成效,防止高校搞選擇性落實、象征性或“走過場”式執行,并強化在放權后容易在招生、項目評審、人員聘用、校園基礎設施建設等滋生腐敗流域的監督。此外,政府還要通過開放式的組織宣傳和動員,營造改革氛圍,強化改革成果的可預見性,以贏得公眾對高校治理改革的支持。

二是督促高校辦學信息公開,以促進高校依法治校、強化自身管理。一項改革的成功,一定要有壓力,不僅要來自上、來自下,還要來自外在的公開的、透明的監督。高校治理改革自然也不例外。為此,政府要針對《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2010年9月實施以來很多規定形同虛設、沒有對高校信息公開起到預期的規范和監督作用的現狀,以落實新近頒布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為契機,督促高校按照“向誰公開”“公開什么”“如何公開”“何時公開”的具體要求公開招生考試、財務資產、人事師資、教學質量等相關數據。而就某一類數據來講,還要明細公開事項,防止高校只是選擇性地公開。與此同時,政府還要督促高校利用成立或完善理事會的時機,以開放的心態納入社會力量直接參與學校的管理、監督和評價,防止理事會成為擺設。

三是積極培育相關社會組織,使其成為改革所能借力的重要主體。針對已有教育評估院、教育研究院、學會、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遠未成為顯而易見的意見中心,且未能有效行使其評議和監督、表達相關主體訴求、提供教育公共產品等職能的狀況,政府一方面要利用國家近期推動新一輪事業單位改革的契機,劃清其與政府之間的邊界,在名稱、業務、人員編制、財務等方面與政府“脫鉤”以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并以政府讓渡部分職能、購買服務的方式扶持其發展;另一方面要促使其改革其內部組織形式(如實行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把其納入到國家民政、稅務、金融、審計、紀檢、監察與預防腐敗等部門的綜合監管和聯合執法行動中,防止和懲治其在參與高校治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攤派會費、收受好處、出具虛假報告等違規行為。

建立以大學校長領導力為主要驅動力的問題突破機制

高校治理問題的最終解決最終還是要靠作為改革主體的高校。但越來越多的研究及歷史經驗表明,高校的有效治理不僅取決于治理結構,更與其治理過程有著更為緊密的關聯。在這一過程中,大學校長的領導力至關重要,這對于內部運作模式改革開始提上議事議程、處在尋找并應對治理“痛點”階段的高校治理改革來講更是如此。為此,對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大學校長來講,要執行已出臺的改革方案,則意味著今后不能再像以往那樣只“盯”在上面,更不能做官樣文章,而是到了展現自己改革決心和意志的時候了。

大學校長的領導力不僅體現為一種執行及貫徹政策的力度和效率,也是一種在當前治理困局中改造學校陳習陋規的能力。但要保障大學校長有足夠的領導力且能正確地體現出來,就要以國家近期頒布的有關黨委領導下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以及學術委員會規程、教代會制度、學代會制度為依據,從健全議事規則入手,實行橫向分權模式改革,即將校長辦公會與校黨委常委會、教學科研系統在體制上分開,明確各自的議事范圍(“做什么”)、議事人員(“誰來做”)以及議事程序(“如何做”)。與此同時,還要建立能供有關各方就“大事怎么定、資源怎么配”等重大、關鍵問題展開溝通與對話的協調議事機構,并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這種溝通與對話能夠經常地進行。這種體制上的安排和設計既可以保障大學校長由于其他方的制衡而不至于做錯事,又能夠在相互合作、形成共識中做大事。

首先,大學校長的領導力必須落實到提升行政機構的辦事效率上來。一方面,要針對二級職能機構存在的人浮于事、形式主義、苦樂不均、效率低下的現狀,面向教學、科研要求和師生需求調整職能部門設置和人員配置,將從中分流出來富余人員添補到教學科研組織中的服務支撐體系以及所建立的橫向、縱向協調議事機構之中;另一方面,要領導二級職能機構進行治理能力建設,優化其對教學、科研的支持與服務的機制與流程,即立足師生的發展需求,將改革問題細化并列出問題清單,設計好優先結果性目標以及相應的行動方案、路線圖、時間表,明確機構工作目標、行動與總目標實現的關系,做好各機構之間的協同配合。與此同時,還要做好逐項改革任務的責任分解,明確需要為之負責的機構和個人,把“是不是在改革”“改革到底解決了什么問題”作為重要考核內容納入到二級職能機構績效管理體系中去,并在校內建立在改革問題上“不作為”的多層面、多方位的問責機制。

其次,大學校長的領導力必須落實到激發基層學術組織的積極性上來。大學校長首先要針對以往權力過于集中學校行政管理層、校院兩級權責關系不對等的現狀,以激勵為本,逐步展開院長(系主任)的公開選聘以及有退出機制的教師聘用制,進一步擴大各院系等基礎學術組織的自治范圍,鼓勵并支持它們能夠按照各自學科領域的特點和規律辦出特色、展現活力,并整合學術資源,在校內外設立協同創新中心。與此同時,針對基層學術組織意見表達比較充分但是意見綜合卻沒有合適的操作平臺的現狀,打通基層學術組織與學術委員會、教代會以及學代會組織的通道,以便于強化學術治理中的意見綜合,這樣一方面可防止學術委員會在行政力量退出后有成為人們所擔憂的虛化的、自娛自樂的“清談館”,并防止少數或個別學術精英以所謂“專家評審”“程序正確”的名義瓜分、壟斷學術資源,使學術委員會真正成為一個發揮學者群體智慧、表達和維護學者權益的機構;另一方面,還能促使它們以學生為中心完善內部治理,建立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中心的資源配置模式和教學模式,扭轉一些教授懶散的教學狀態,并改變教學總不受教師重視尤其是用科研去敷衍教學的現狀。

總之,對于目前步入攻堅階段的高校治理改革,當下還應以“自上而下”的改革為主,既不能要搞彎彎繞、“虛晃一槍”或淺嘗輒止的改革,也不能要不注重節奏和分寸、一刀切式的改革,更不能要僅僅有鼓舞人心的口號和方案、一遇阻力就停滯不前的改革。改革,必須敢于直面問題,切實解決問題,否則,就只能永遠停留在問題的邊緣,被各方寄予厚望卻最終蛻變成為“無改革”“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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