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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把握就業市場規律 理性面對畢業生“先簽后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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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把握就業市場規律 理性面對畢業生“先簽后違”

2014年,畢業生高達727萬,2015年畢業生總數將達到749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后,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三方需共同簽署正式的“三方協議書”。協議書規定了簽署三方的權利義務,即大學生畢業離校后,須前往用人單位報到入職,用人單位須為畢業生落實本地戶口并與之正式簽訂勞動合同,高校須為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等。然而,在就業形勢嚴峻的同時,畢業生在簽署“三方協議書”之后又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協議的“預期違約”的情況卻時有發生。

“戶口優先”是畢業生就業預期違約的主因。在特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由于戶口屬于潛在價值十分巨大的稀缺資源,大學生一般把獲得大城市戶口作為就業的首要目標,把能不能解決戶口作為衡量用人單位的頭號標準。加之目前就業壓力大,出于“戶口優先”策略,畢業生一旦獲得錄用意向,一般會很快與用人單位簽約,而往往難以考慮該單位是否適合自己、薪水是否豐厚、職業發展是否理想等等。用人單位方面或者限于體制或者考慮到戶口本身的巨大價值,一般不會提供太高的薪酬待遇,要求的服務期限又相對較長(三年或五年不等)。除了戶口,這些單位對畢業生的吸引力可能并不大。因此,一旦找到另一家同樣能解決戶口吸引力又更大的單位時,畢業生預期違約的沖動和可能性會急劇增大。

同時,出于“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的考慮,在“戶口優先”策略下,一些畢業生會選擇與先提出錄用意向的單位簽約。然而,并非所有的畢業生都能夠做到“既來之則安之”,簽約后仍會繼續求職,如果找不到“更好”的單位,至少有已簽約的單位做退路。一般來講,這部分學生大多做好了預期違約、支付違約金、承擔來自學校的其他違約責任的心理準備,一旦機會來臨,就會違約。由于我國公務員考試和研究生錄取結果以及出國留學資格大都比較晚才能確定,這類畢業生為以防萬一,一般也采取這種策略,“先簽后違”。

很多畢業生違約的原因是“這山望著那山高”,本人并不清楚什么工作崗位最適合自己,而更多是以戶口、待遇、環境等因素為評價標準。因此,科學的職業生涯規劃對于畢業生就業而言,相當重要。高校應當進一步加強就業指導、服務和培訓工作,加強職業生涯規劃的指導,加強就業誠信教育,轉變畢業生的擇業觀念,提供更多用人單位信息,幫助畢業生科學地認識就業市場和職業生涯,做到理性擇業。

教育行政部門、其他政府部門應當頒布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高校制定詳細的簽約細則,規范簽約流程,明定各方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與糾紛處理辦法,使“三方協議書”的簽署、生效、履行、解除等行為在透明、可控、易操作的范圍之內。在畢業生簽署就業協議書時,高校應當事先向畢業生明確違約責任和后果,以及學校對于畢業生違約的相關政策,如暫緩與違約學生簽署新的就業協議、取消其畢業階段評優資格、約定交納違約金以及違約行為記入征信檔案等等。

在客觀上,就業征信體系的缺失降低了違約成本。畢業生在選擇違約、衡量風險與成本時,一般不考慮直接成本(違約金)之外的隱性成本,尤其是信譽方面的損失。誠信意識的淡薄使得預期違約學生看不到信譽損失的成本,或者認為這種信譽成本并不高(信譽不值錢)。高校應當建立完善、可靠的征信體系,與社會一道,加強對畢業生違約的誠信約束,防止一部分違約甚至惡意違約的畢業生因其工作能力較強,仍然成為其他單位的“香餑餑”。

在對待畢業生違約問題上,高校目前普遍存在一種誤區,認為畢業生違約是嚴重問題,對學校就業工作和社會聲譽以及往后的畢業生危害極大,高校作為學生的教育、培養機構,不能容忍畢業生的違約行為。其實,正如成熟理性的市場經濟會存在一定的失業率一樣,成熟理性的就業市場也必然會存在一定的違約率。應該在考慮用人單位和學校權益的基礎上,從教育培養的角度出發,更多地理解畢業生的違約現象,使違約依法辦事,引導畢業生不違約,減少違約行為,將違約率控制在盡可能低的水平。同時,高校應當與用人單位建立便捷、高效的溝通機制,發揮緩沖器的作用,將畢業生違約的影響降到最低。當畢業生考上公務員或者研究生,或者是獲得出國留學資格而預期違約之后,高校也應當理解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其他畢業生或未來的畢業生人群中做好該用人單位宣傳工作,推介其他合適的人選,以補償用人單位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并幫助用人單位滿足其招聘需求。

要有效防范預期違約,就既要高校、用人單位、畢業生互相理解、互相合作,也要責權分明、依法辦事,從根本上消除預期違約的主觀誘因和客觀條件,使招聘和求職的雙方達致最優的結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最優局面,也是高校的最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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