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公告》(2008年第75號),自2008年起,臺灣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大陸司法考試。《公告》要求“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于2003年11月經教育部港澳臺辦同意,設立了“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專門從事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工作,歷年來為協助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民及其他境外學位獲得者取得的境外學歷學位報考司法考試提供了優質的咨詢與認證服務。
近日,陸續有個人和單位來我中心為港、澳、臺居民代辦學歷學位認證申請。為防止出現利用代辦認證申請的名義向委托人收取高額費用的情況,我中心在此鄭重聲明: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及下設代辦點對于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嚴格按管理部門批準收取認證服務費用,不額外收取任何其他形式的費用。請相關人員委托代辦學歷學位認證申請時需謹慎,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特此聲明。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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