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有關主考學校:
根據全國考委《關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號)的文件精神,我省決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從2015年起不再安排該專業課程考試(見附件1),從2017年起不再頒發律師專業畢業證書。
二、律師專業在籍考生,可選擇參加法律專業繼續學習,原取得合格成績的律師專業課程,可按照規定(見附件2)頂替法律專業相關課程,頂替后尚未完成的法律專業課程應按照法律專業考試計劃繼續參加考試,達到法律專業畢業條件的,可申請按照法律專業畢業。
三、律師專業在籍考生,如選擇按照律師專業畢業,原取得合格成績的律師專業課程繼續有效,尚未完成的律師專業課程自2015年起須按照附件2規定參加法律專業相應課程考試,并用取得合格成績的法律專業課程頂替律師專業尚未完成的課程,同時,考生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達到律師專業現行考試計劃規定的畢業條件。自2017年起不再頒發律師專業畢業證書,尚未畢業的律師專業考生一律只能選擇法律等其它專業學習考試。
請各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切實保障考生利益,確保考試計劃平穩過渡。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停考課程表
序號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專業名稱
1 00917 民法原理與實務 7 律師專業(基礎科段) 2 00918 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7 3 00919 刑法原理與實務(一) 7 4 00920 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7 5 00922 經濟法原理與實務 6 6 0092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 7 7 00921 商法原理與實務 6 8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 4 律師專業(本科段) 9 00925 公證與基層法律服務實務 3 10 00926 司法鑒定概論 4說明: 凡設有停考課程的其它專業,可參照附件2的規定參加法律專業相應課程的考試,頂替停考課程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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