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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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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試行)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會計師考試資格評審(試行)辦法,各盟市人事局、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人事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自治區直屬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駐呼有關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人事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試行)辦法》的通知內人發〔2009〕117號

各盟市人事局、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人事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自治區直屬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駐呼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適應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加強高層次會計人才隊伍建設,完善會計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機制,充分發揮和調動廣大會計人員為自治區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努力工作的積極性,激勵廣大會計人員不斷進取,提高我區高級會計人員的適應能力和創新能力,不斷提升自治區會計隊伍整體素質,選拔和培養高素質會計人才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事業服務。經研究,決定在我區范圍內開展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工作。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試行)辦法》,印發現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映,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

內蒙古自治區人事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激勵廣大會計人員不斷進取,提高我區會計隊伍整體素質,選拔和培養的高素質會計人才,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是在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的基礎上,為更加客觀公正地評價高級會計師的水平和能力,充分發揮和調動廣大會計人員的積極性,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所設置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境內在職在崗且從事會計工作的高級會計師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第四條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采取考試和評審的辦法進行。經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取得有效合格成績后,且具備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條件者方可參加評審。

第五條自治區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工作,由自治區人事廳和自治區財政廳共同負責并組織管理。組建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自治區正高會評審辦),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財政廳,具體負責評審各項日常工作。

第六條按照本辦法評審通過并獲得的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由自治區人事廳統一核發資格證書,冠名為正高級會計師資格。取得資格后被聘用的人員享受正高級會計師待遇(按教授級待遇)。

第二章申報條件

凡申報參加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七條思想政治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積極完成工作任務,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并在任職期間年度考核在稱職以上的均可報名。

在任現職近5年內,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經濟問題者,取消申報資格。

第八條基本條件

申報者必須是從事會計工作或財務管理工作的在崗人員,持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滿5年以上者方可申報。

第九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取得本科(學士學位)以上會計專業學歷(含財政、統計、審計等相關專業),并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滿5年以上;

(二)取得本科(學士學位)以上會計專業學歷(含財政、統計、審計等相關專業),并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滿3年;或本科以下會計專業學歷(含財政、統計、審計等相關專業)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滿5年以上者,在任現職期間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并具備下列破格條件之一:

1、經國務院批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2、經國家或自治區政府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3、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4、獲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表彰的“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

5、獲得“內蒙古自治區杰出人才獎”的人員;

6、受到自治區表彰的深入工農牧業生產第一線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7、科技成果國家級獎獲得者或省部級一等獎獲得者;

8、在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獲盟市科技成果一等獎、自治區行業一等獎各一項以上的獲得者;

9、取得會計學博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者,可直接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

第十條外語條件

按《內蒙古自治區人事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職稱外語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內人發〔2007〕60號)執行。

第十一條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除符合《內蒙古自治區人事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內人發〔2007〕61號)要求外,同時還應具備高級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繼續教育條件

按《內蒙古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內財會〔2006〕860號)執行。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三條專業理論水平

(一)具有扎實的會計專業知識和較高的會計專業理論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業相關的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科學研究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本專業理論發展前沿。

(二)具有較高的相關專業政策理論水平,掌握現代經濟理論管理科學方法,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并能為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本專業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作經歷,有組織指導較大規模本專業技術活動的能力和水平。

(二)申報者能夠領導一個部門或單位的專業工作,或在一個地區或部門擔任科學技術帶頭人,能夠承擔和完成自治省(部)級重大研究課題,在制定研究方案、解決關鍵問題、撰寫專題報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較高的專業分析水平、職業判斷能力和解決會計實務工作中復雜、疑難問題的能力,參與本行業或單位經營管理決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要求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中的兩項:

1、主持或領導一個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在搞好會計核算、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成績顯著,得到自治區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認可(需提供有效資料及證明)。

2、具有培養本專業高級以上專門人才的能力,指導高級會計師人員開展工作,效果顯著。

3、作為本專業學術研究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級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重大研究項目2項以上。

作為本專業業務負責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決關鍵性的業務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取得了顯著的效益。

第十五條工作業績和成果

申報者應具備下列工作業績和成果條件中的兩項以上:

(一)組織、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系統、一個大型企業、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或會計中介機構開展財務、會計、社會審計業務工作5年以上,能夠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準則、制度等,參與管理,加強內控,增收節支,促進經濟發展,取得顯著成績并得到自治區級以上會計主管部門的書面表彰。

(二)在財務、會計、注冊會計師等領域某個方面有重大突破性進展,對解決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發揮關鍵性作用,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的書面肯定,或為同行公認為本專業的業務領頭人。

(三)在省部級立項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擔負論證、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并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的書面肯定。

(四)主持或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經營機制管理,推行現代會計方法,形成研究成果報告,獲得省(部)級現代化管理成果一等獎。

(五)在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級以上部門采納并實施,取得顯著效果。

(六)在組織、領導一個大中型審計、資產評估、稅務咨詢中介機構開展審計、評估、咨詢業務中結合本行業、業務特點,工作創新,技術精湛,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承辦多項重特大審計、評估、咨詢項目,遵守職業標準,規范職業、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成果豐碩。

(七)獲得全國開創性成果。在會計管理領域,率先全國取得先進性、重大的、效果顯著的會計管理成果,并得到財政部認可及推廣。

(八)作為會計專業教學與研究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區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效益,并獲得國家級、自治區級會計或相近專業的研究成果獎。

(九)主持或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全區施行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訂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關部門的書面肯定。

第十六條論文、著作

申報者的專業理論方面應全面系統掌握會計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規、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及時掌握國內外財務會計理論研究和最新發展動態,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方面有專長或造詣較深;能解決財務會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和關鍵性的疑難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和辦法;是本專業的學術帶頭人,有較高知名度,具有理論聯系實際、不斷開拓創新的研究水平,能結合本職工作撰寫具有應用和參考價值的學術論文和調研報告,能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將會計專業理論運用于實際業務工作中。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或相近專業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著作,要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專著2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3部(直接參加編寫的主編、主審或主要作者)。

(三)出版專著1部(第一作者)及在省部級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會計專業論文3篇(獨著)以上。

(四)出版著作2部(直接參加編寫的主編、主審或主要作者)及在省部級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3篇(獨著)以上。

(五)出版著作1部(直接參加編寫的主編、主審或主要作者)及在自治區級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4篇(獨著)以上。

(六)在省部級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會計專業論文5篇(獨著)以上。

以上專著或著作的字數要求每部為十五萬字以上,論文要求在五千字以上。

第四章罰 則

第十七條參加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得再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1、偽造證件和證明的;

2、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3、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者;

4、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八條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時間和地點由自治區會計專業正高評審辦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申報者具有當地財政部門或自治區主管部門財務機構為申報者出具的綜合評價意見。

第二十條考試與評審費用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和財政廳規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一條申報者的論文代表作(著作),需送3位正高級財會專家進行論文(論著)鑒定,鑒定結果作為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的依據之一。委托鑒定工作由評委會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二十二條申報者的申報資料(主要包括申報者的姓名、工作單位、會計專業工作年限、行政職務、高級會計師取得時間、專業理論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無疑義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自治區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評審通過的人員,將在自治區財政廳、人事廳門戶網站和內蒙古會計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和論著都是指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二十四條本評審辦法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本評審辦法中的“財務會計工作”,包括從事財務、會計的實務和管理工作以及在高等院校從事會計工作及會計研究工作。

(二)轉系列人員的會計教學、研究工作的資歷視同會計實務和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本評審辦法中所稱的“以上”均含本級。

(四)本評審辦法中所稱的“年”均按周年掌握。

學歷(學位)、資歷、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以及從事會計工作等有關年限的計算時間均按實際周年來掌握。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事廳、自治區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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