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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4.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一年。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2.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3.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4.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試室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兩年。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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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七、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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