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改革發展的需要,提高我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水平,根據《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細則》,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學考試考籍轉移及免考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體制,由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市考辦)、區縣(自治縣、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區市縣考辦)具體組織實施。一類助學自考專業的免考工作由主考學校自考辦(下稱主考學校考辦)或助學園區管理辦公室(下稱助學園區)負責初審。
第三條 考籍轉移和免考工作每年辦理四次。
第一章 考籍轉移實施程序
第四條 考生不能同時在本市兩個單位申請辦理考籍轉移手續。
一、考籍轉往外省(市、自治區)
1、我市轉往外省(市、自治區)的考生,須持本人準考證和課程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到原報考的區市縣考辦辦理轉考手續。區市縣考辦驗核考生的課程合格證書原件無誤后,即可打印“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成績證明(區縣版)”(見附表1)交考生校對。校對無誤后考生須在“轉考成績校對單”上簽字認可;考生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受委托人必須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同時在“轉考成績校對單”上簽名,再由區市縣考辦經辦人簽名,注銷其準考證并收取轉考手續費,然后由區市縣考辦出具市考辦制發的《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轉移證明信》交考生。
2、區市縣考辦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中旬前將當次辦理考籍轉移的考生數據上傳至市考辦。同時將相關紙質材料用特快專遞寄(送)市考辦,不得延誤。
3、市考辦對區市縣考辦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后,分省打印出考生的“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成績證明”(附表2),作為寄往市外的考生檔案。依次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次年1月中旬以前通過機要渠道寄往市外。同時在收到轉考材料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公布在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信息交互平臺上供考試機構查詢。
4、考生可于5月、8月、11月、次年2月初直接憑區市縣考辦開具的《考籍轉移證明信》到轉入地的省級考辦查詢檔案轉入情況。
5、超出有效期的合格課程成績不得轉出。
二、考籍由外省(市、自治區)轉入我市
1、考籍由外省(市、自治區)轉入我市的考生,必須在考試報名期間到轉入地區市縣考辦按新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待獲得新準考證并取得在我市參加考試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戶口遷移者、軍人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變動、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學校錄取等特殊情況除外,但必須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后,再憑外省(市、自治區)的課程合格證書及《轉考介紹信》一并辦理免考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
2、外省轉入我市的考生若只有課程合格證書而沒有外省《轉考介紹信》要求辦理免考手續的,區市縣考辦必須先通過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信息交互平臺查詢該生檔案是否已轉入。檔案未到者,不能為其辦理免考手續。檔案收到后,區縣考辦即可對照考生的課程合格證書為其辦理免考手續,待考生申辦畢業時,由區市縣考辦辦證人員到“三方會審”現場提取考生檔案予以審查。
3、凡轉入我市考生檔案統一由市考辦保存。
三、一位考生多個準考證情況
1、市內自考生不辦理轉考手續,本市準考證可在全市通用,即考生可持自考準考證在全市任一區市縣報名參加考試。
2、在一個區市縣或多個區市縣持有多個準考證的考生,必須在畢業前半年向首次辦理準考證的區市縣考辦(亦即申請辦理畢業證書地)提出合并檔案申請。
3、申請合并檔案的考生須持全部準考證、課程合格證及居民身份證,填寫“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申請表”(見附表3)。
4、區市縣考辦按審查無誤的“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申請表”,將需合并的準考證號用“重慶市自考管理系統”中的合并檔案功能處理,其合并的檔案材料、數據上報(傳)時間要求按本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3款之規定執行。
5、凡2000年以前考試合格的成績,務必在2008年之前辦理完合并檔案手續,過期不再受理。
6、在每次審核辦理轉、免考工作結束后由市自考辦統一制作查詢冊并加蓋公章分發至各區市縣自考辦和主考學校自考辦或助學園區備案。
第二章 免考實施程序
第五條 考生不能在同一時間內在不同的兩個區市縣考辦申請辦理課程免考手續,否則一經匯總到市自考辦將不予審核。
第六條 需辦理免考的考生在自學考試報名期間持本人準考證、課程合格證書原件或畢業證書原件、成績冊等學籍證明材料到辦理準考證的區市縣考辦(或主考學校自考辦、助學園區)申請辦理免考手續,并在考辦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填寫“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程免考申請表”一式兩份,由區市縣考辦(或主考學校自考辦、助學園區)進行初審。
第七條 一類助學考生在校正常學習期間,原則上不能在外省參加考試,其合格課程不能辦理免考手續。
第八條 區市縣考辦(或主考學校自考辦、助學園區)對考生填寫的免考申請表進行初審后,分別在3月、6月、9月、12月中旬前將免考材料寄送市考辦;同時將免考數據上傳至市考辦。
第九條 市考辦在收到免考材料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公布在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信息交互平臺上。
第十條 市考辦將處理后的免考數據依次于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考試成績下發時一并下發至區市縣考辦(或主考學校自考辦、助學園區)。
第十一條 考生的課程免考結果由各區市縣考辦(或主考學校自考辦、助學園區)向考生提供查詢,市自考辦不再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合格證》。
第十二條 在每次審核辦理轉、免考工作結束后由市自考辦統一制作轉、免考查詢冊并加蓋公章分發給各區縣考辦(或主考學校自考辦、助學園區)備案。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信息交互平臺僅供各區縣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和助學園區注冊使用。考生可通過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網查詢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各區縣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和助學園區在審查辦理畢業證書、實踐性環節考核、畢業論文答辯(設計)或其他手續時請參考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信息交互平臺提供的考籍信息,以重慶市自考辦保存的成績正本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考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于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考籍轉移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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