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
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自學考試考務工作,促使自學考試更加科學化、規范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為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下稱自學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提高考務管理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學化水平,確保考試質量,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學考試的考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由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市考辦)、區縣(自治縣)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區縣考辦)和主考學校自學考試辦公室(下稱主考學校考辦)、助學園區辦公室(下稱助學園區)具體組織實施。
本細則是市考辦、區縣(自治縣)考辦、主考學校考辦和助學園區考辦組織實施考務工作的依據。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主要包括:報名報考,試卷的印刷、運送與保管,考試組織實施,評卷與分數報告,試卷(答卷)的安全保密,違規處理、統計工作等。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工作的原則是:科學、公正、安全、規范。
第五條 由自學考試機構承擔的其他考試的考務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 考務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自考辦要根據考試規模的發展配備與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結合的考務工作人員。考務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七條 考務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八條 各級考辦要有計劃地培訓考務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后執證上崗。
第九條 執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務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不得參加當次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報名報考
第十條 自學考試的報考對象和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性別、年齡、民族、信仰、職業、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
2。鼓勵農村地區各類人員參加自學考試。病殘者選擇適合自己的身體狀況的專業報考。
3。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的考生在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專科文憑(含地方文憑)以后(包括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本科在校學生憑本校教務部門出具的大學本科1至2年級的學籍成績證明并加蓋教務部門鮮章),考試、考核、論文答辯、思想品德鑒定合格,方可辦理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
第十一條 報名時間和辦法
1。自學考試每年分4次報名。每次報名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0天,由各區縣(自治縣)考辦確定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2。首次報考者須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到區縣(自治縣)考辦報名;非首次報考者,憑準考證可到全市任何一個區縣(自治縣)考辦報名。《準考證》由市考辦統一制作。
3。凡報考一類助學專業課程的考生,須到主考學校及其助學點報名,由主考學校及其助學點統一到所在區縣(自治縣)考辦報名。
4。凡報考合作開考專業的考生,須到合作開考部門下轄的輔導站(點)報名,由輔導站(點)統一到所在區縣(自治縣)考辦報名,各區縣(自治縣)考辦概不受理個人報名。
5。凡參加市考辦注冊的社會助學組織的考生,由該單位統一到所在區縣(自治縣)考辦報名。凡有多個準考證的考生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合并檔案。
6。勞改、勞教人員,由勞教、勞改部門組織集體報名。
7。考生可以報考該次考試計劃公布的1至4門課程。
8。考生報名時,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首次報考者還需要繳納準考證工本費、建檔費(含電子攝像費)。
9。首次報考者的準考證號由區縣(自治縣)考辦統一編排后指導考生填寫,姓名、身份證號必須與居民身份證完全一致。考生的基本信息一經確認后不得隨意更改。新老考生在每次報名結束后,區縣(自治縣)考辦都要打印《考生報名信息校對單》,經考生本人核對無誤后方能離去。考生可以在網上或到區縣(自治縣)考辦查詢當次考試的考點、考場和考試座位號,首次報考者須到區縣(自治縣)考辦領取準考證。
10。準考證號在首次報名時確定,并由報名點在考生報名時按全國統一規定的十二位數字編排,
格式如下:
前4位為區縣(自治縣)代碼,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政區劃代碼執行。第5、6位為報考年度號,第7位為考次,其中4月份考試為1,10月份考試為2,1月份考試為3,7月份考試為4。后5位為考生序號。如:重慶市渝中區2000年4月份考試第1位首考生準考證號應為:010100100001。
11。報名時,區縣(自治縣)考辦可采取讀卡和自助報名兩種形式。讀卡前,考生應嚴格按照“填卡說明”認真填涂報名報考登記卡。凡集體單位報名時應先輸入5位數的集體單位代碼。
12。準考證由市考辦統一印制。遺失準考證的考生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補辦準考證,原準考證號碼不變。補辦準考證須繳納工本費。
13。報名工作結束后,區縣(自治縣)考辦將報名報考信息反復校驗,無誤后,統計、打印考生報考情況表,并將報名數據、制證數據、編場數據等信息在規定時間內傳送到市考辦。市考辦驗收后,匯總、統計、打印出屬性、科次、試卷用量表等各類表冊。區縣在考前15天將《考點報告表》上傳市考辦。
第四章 試卷的印刷、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教育部自考辦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部門發往重慶市自考辦。重慶市自考辦負責本市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由市考辦負責印制。
第十四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于市自考辦的保密室。
第十五條 全國統一命題的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有疑問,須用密碼傳真向教育部自考辦報告。
第十六條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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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及使用完畢之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凡是參與試題印刷、分裝、運送、保管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審查,指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無直系親屬報考的人員擔任。
2。保密印刷廠自開始印制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至啟用前全部過程中,必須實行全封閉操作,每天24小時安排人員內外值班巡邏,隔離與外界的一切聯系;入闈期間,嚴禁將各種無線電通訊工具帶入印刷廠。
3。保密印刷廠在印制、分裝、保管試題、試卷中按照《試題印制保密規定》執行。
4。市考辦由一名副主任負責,并派專人監印,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和試卷印制質量。
5。考試前,各區縣(自治縣)考辦根據市考辦的安排,派3名以上(考生多的地區可適當多派人)符合條件的干部,持市考辦統一制作的介紹信,并派專車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在運送途中,在任何情況下,試卷現場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必須有公安(或武警)人員協助護送,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試卷運送車輛。
6。自學考試試題、試卷運抵區縣(自治縣)考辦試卷保密室時,押運員必須與分別保管保密室鐵門及保險柜鑰匙的2名工作人員當面履行交接手續,并做好書面交接記錄。
7。區縣(自治縣)考辦的試卷保密室必須安裝鐵制門、窗和鐵皮保密柜,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鼠工作;保密室須安裝報警器、電子監控器,備有滅火器。
8。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必須存放在保密室內,必須有公安(或武警)及考辦人員晝夜值守。任何情況下,試卷現場值班人員不得少于2人。
9。區縣(自治縣)考辦在開考前保存試卷不得超過3天。邊遠及交通極不方便地區需超過3天以上保管時間的,應報市考辦審批,并要建立嚴格的防范措施。
10。區縣(自治縣)考辦運送試卷至考點必須有2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續。
11。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啟用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啟封。一旦發生試題泄露等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隔離知密人員,嚴防擴散,并同時電話報市考辦。隨后,還要迅速查明原因,向市考辦作出書面報告。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試組織工作必須做到嚴密、嚴格、嚴肅。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下稱考工委)及其辦事機構組織實施。考試每年舉行4次,分別安排在1月、4月、7月和10月進行。具體日期,在當次考試計劃中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考試準備
1。區縣(自治縣)為考區,考區內可設若干考點,考點內設若干考場。考區設考區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問題。考區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當地考工委主任擔任,副主任由區縣(自治縣)考辦、教育行政部門及公安、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考區委員會人員名單報市考辦備案。
2。考點設置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學,由區縣(自治縣)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批準并報市考辦備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將考點設在中學以外的,必須經市考辦批準,監考工作人員也必須由當地自考辦進行統一調配。
3。設置考點的學校必須具備交通、通訊條件較好,環境安靜,采光通風良好,建筑設施安全,能夠進行封閉管理等條件。考點布置要求莊嚴、整潔、規范。考點校門要懸掛“高等教育自學考試ⅩⅩⅩ區(縣)ⅩⅩⅩ學校考點”的橫幅。
考試期間考點內應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4。考點設考點主考1人,副主考1至2人,由考區主任聘任并報市考辦備案。主考一般由考點所在學校校長擔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
5。考點設5室4處。即:考點辦公室、試卷驗收裝訂室、醫務室、通訊廣播室、保衛紀檢室;宣傳咨詢服務處、飲水供應處、車輛停放處、小件物品放置處。
考點工作人員總數可按每個考場3至4人配備。除正、副主考外,還需配備考務人員若干。
6。滿考場考生數為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課桌抽屜面能朝前的應朝前。
考場內必須凈化,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內應配備2至3名監考人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人員。
7。監考人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參與辦學、辦班工作的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擔任監考工作。監考人員名單應報當地自考辦備案。
市考辦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8。考試前,各考點要對監考員和其他考點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明確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要求,未經培訓不得上崗。考點必須做到五落實、七交代、四清、五不、三全、三準確。
五落實:領導落實、組織落實、崗位培訓落實、執行政策落實、各崗位人員落實。
七交代:考點布置和座位號的編排,監考人員的分工,考試信號,考試的工作程序,部分課程考試的特殊要求,密封、裝訂試卷的方法及要求,違紀作弊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辦法等都要向監考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交代清楚。
四清:清考場墻壁、清窗口、清黑板、清課桌抽屜。
五不:試卷裝訂順序不亂,試卷數量(頁碼)不缺少,姓名、考號不暴露,封簽不歪斜,卷袋不破損。
三全:考生證件全、實到考生簽名全、試卷收發頁碼和數量全。
三準確:應考、實考、缺考人數與《考試記錄卡》填寫準確,對違紀作弊考生情況填寫及處理準確,條形碼的貼法及對應關系準確。
9。考試前一天要在考點顯著地方設置制作規范的各種公告和標識,如考點平面示意圖、考場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試信號、舉報電話、違紀作弊公示欄、路標等,并組織考生熟悉考場。
10。考試信號分別為“考生進入考場”、“分發試題”、“開始考試”、“考試終了”。
11。區縣(自治縣)考辦應在考前組織力量對考點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凡是不具備上述各項條件和要求的,要責成其采取改進措施;若采取措施后仍達不到上述各項要求者,應報經市考辦批準,取消其考點設置資格。
12。考試前,各考點要反復清點核對各門課程的試題(卷)和卷袋數量,以杜絕錯發、錯啟封試題。
13。考試時所需要的表冊和用具,如《考場安排表》、《考試記錄卡》、《重慶市各類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成對條形碼、草稿紙、工作人員標志及裝訂工具等,按需備齊。
第十九條 考試實施
1。各考點要嚴格執行《考點主考、副主考職責》、《監考員守則》、《考場規則》以及監考工作程序指令。
2。考生本人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生須知》。違反考試規定和《考生須知》的考生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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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考15分鐘,遲到考生不能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但不得再返回考場繼續考試。考試中若有考生因患疾病需離開考場就醫者,必須報考點主考批準,由流動監考人員陪同離開;不允許2個考生同時離開同一考場。
4。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開考信號發出前,考生不得在任何地方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的內容。考試信號終了,考生不得繼續答題。考試時,不準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竊視和交頭接耳。對違紀作弊考生,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5。考試期間,與考試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考點。除監考員和考務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含巡視、督考人員)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考場。巡視員、督考人員和所有考點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市考辦統一制作的標志,遵守《巡考員職責》。
6。考試期間,嚴禁將試卷、筆跡確認卡、草稿紙等考試用品傳出考點。違紀作弊試卷由區縣(自治縣)考辦單獨上交市考辦。缺考卷、余卷要如數上交當地考辦,考試后一月內不準流散到社會。
7。考試期間,各級考辦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辦。遇失密、泄密、考場大面積作弊等重要情況,應立即報告上一級考辦。
8。各區縣(自治縣)考辦要嚴格按照《試卷交接清單》整理、清點各考點返回的試卷,保證試卷袋數量準確無誤。各門課程按試卷袋編號整理打捆。空試卷袋不返,缺考卷不裝入袋內。
9。考試結束后,各區縣(自治縣)考辦將試卷連同裝訂成冊的《考場安排表》、《重慶市各類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考生違紀作弊試卷、《考試綜合情況報告表》、《筆跡確認卡》等在規定的時間內送市考辦驗收。
10。每次考試,市考委將派人員赴區縣蹲點、巡視、督考。其成員由市考委、市考辦、主考學校、合作開考局的有關人員組成。其任務是:對各考點的準備、管理、組織實施考試、考風考紀以及試卷領取、回收、裝訂、保密等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并如實進行評估,作出書面記載,向市考辦匯報。市考辦要加強對蹲點、巡視、督考人員的領導和管理,要明確責任,嚴格紀律。
11。由于一般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拖延開考時間的,必須經市考辦批準后方可順延考試結束時間。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須更改考試時間的,由市考辦報教育部自考辦處理。其他考場偶發事件的處理參照《考場偶發事件處理參考》執行。
第二十條 考試工作程序及要求
1。考前30分鐘,考點主考召集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宣布當堂考試科目及監考注意事項,核對鐘表。
2。考前25分鐘,在甲乙監考員同時在場的情況下,監考員甲領取并核對密封無誤的當堂考試試卷和必備用具;監考員乙領取本考場《考場安排表》、《考試記錄卡》、《筆跡確認卡》、成對條形碼以及統一配備的草稿紙,2人同時直入考場。
3。考前15分鐘信號發出后,監考員組織考生憑準考證、有效身份證證件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同時檢查考生所帶的工具及物品是否與當堂考試規定相符。
考生坐定后,監考員乙發《筆跡確認卡》,指導考生填寫;用《考場安排表》逐一簽名核對,并逐個驗核《考場安排表》上考生圖象與考生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上圖象是否一致等。電子指令廣播宣讀《考場規則》;監考員甲當眾驗示啟封試題,并逐份核對科目,清點份數;將當堂考試的科目以及試卷張數、頁數寫在黑板上(若有《更正通知》亦應寫在黑板上);啟封試題后,若發現不是當堂考試科目,則立即密封交考點主考或副主考。考點另派監考員接任工作,并對接觸過試題的人員實行隔離,同時報告市考辦。
4。考前5分鐘信號發出后,甲、乙監考員同時分發試卷和草稿紙。監考員甲提醒考生注意試卷首頁的《注意事項》;指導考生填寫試卷密封線內的有關欄目(區縣、準考證號、姓名)和座位號。監考員乙嚴密注視考生,不允許考生在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
5。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開始答題。監考員乙持《考場安排表》逐個核對考生在試卷上所填寫的區縣、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是否正確,如有誤應立即告訴考生更正,并再次核對《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上相片與考生相貌是否相符。監考員甲嚴密監視考生答題,并提醒遲到考生將規定以外的物品,特別是手機(關機)放在小件物品放置處,注視遲到考生進入考場,對號入座。上述工作進行后,甲、乙監考員分別在考場前后落座監考,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監考中,若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堅決制止,收集證據,由考點主考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填寫《重慶市各類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
6。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一律不準進入考場。監考員甲在黑板上公布缺考考生姓名、座位號,提醒考生核對,在《考場安排表》的“考生簽名欄”內劃“Ⅹ”;在試卷密封面上準確填寫該課程代碼及應考、實考、缺考人數;在試卷密封面、《考試記錄卡》規定的位置分別準確貼上成對條形碼;用2B或3B鉛筆分課程準確填涂《考試記錄卡》。監考員乙按座位號從小到大的順序依次收取《筆跡確認卡》,并裝入小袋;收回缺考試卷和余卷(在試卷密封線內考生姓名、號欄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在密封線外總分欄填寫“缺考”,對照《考場安排表》準確填寫座位號。試卷有多張的要粘貼),單獨放置。
7。考試開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提前出場的考生應將答卷反放在桌上,經監考員檢查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防止考生將試卷、答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場。考生出場后一律不得再進入考場。
8。考試終了信號結束,考生立即停筆,將試卷按頁碼順序連同草稿紙整齊地放在桌上,經監考員檢查后有序離開考場。若有考生繼續答題的,監考員應立即制止,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9。考生全部離開考場后,監考員依次驗收試卷。收卷時,先將每份試卷按頁碼順序粘貼在一起,再將試卷按座位號由小到大的順序整理好。考場若有2門以上課程的,分課程依次收卷,并將試卷裝回原袋,不得混裝、漏裝、錯裝。
10。考試結束,監考員應負責本考場的全面清理,檢查有無遺漏試卷、草稿紙以及準考證等物品,并做好下堂考試的準備工作。
11。對違紀作弊考生,除填寫《重慶市各類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外,還應將試卷單獨提出交考點主考處理,隨同其他試卷一起交市考辦。
12。監考員整理好試卷后,交試卷驗收人員驗卷。裝訂好的試卷冊,應交考點主考、副主考或試卷驗收人員驗冊,經檢查合格后,將試卷裝入試卷袋內密封,再交考點主考、副主考或試卷驗收人員驗袋。
13。缺考生試卷按座位號從小到大的順序整理裝訂。草稿紙按座位號順序整理裝訂。
14。《考試記錄卡》連同《考場安排表》一并交考點主考(或副主考)驗收,《考試記錄卡》(平整無折,無需密封)、《考場安排表》按考試時間、考點號、考場號依序裝訂成冊。
15。考試工作全部結束后,各區縣考辦應認真清點試卷,分課程打捆,隨同其他材料(《重慶市各類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載表》、《考場安排表》、《綜合情況及報告表》、考試情況信息盤等)按規定時間、地點返還市考辦。
16。考試工作結束的第二天,各區縣考辦務必將校對無誤的考生缺考信息、違紀作弊情況等數據傳輸到市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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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二十一條 評卷工作由市考辦負責組織和管理,市考辦對考生成績的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評卷工作由市考辦確定在有關高等院校內集中統一進行。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院校應成立評卷領導小組,學校主管領導任組長,市考辦派人參加。領導小組負責評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掌握、檢查評分標準的執行情況,確保評卷質量;總結評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自考辦負責評卷日常管理工作。下設保衛組、后勤組、保管組、統分組、復查驗收組,保證評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各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中、高級職稱的該學科骨干教師擔任,并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應由從事本課程教學工作、業務水平較高、責任心較強、作風正派的教師擔任。由學科評卷小組組長提名,學校自考辦初審,校評卷領導小組審定,填造《閱卷教師登記表》,報市考辦備案。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
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教師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參加本次評卷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評卷工作程序及辦法
1。召開校自考領導小組工作例會
閱卷前,應召開校自考領導小組工作例會,學校自考辦向校評卷領導小組負責人匯報閱卷工作任務及要求;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校自考辦提名,校評卷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
2。培訓
評卷前,閱卷場應組織各評卷組、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學習有關規定,進行保密教育、明確任務、要求。
3。試卷交接與保管
各區縣(自治縣)考辦集中將試卷送達市考辦指定地點,由評卷學校自備專車到指定地點領取。清點無誤后,經辦人在《試卷交接清單》上簽名,一份返還市考辦,另一份自留。試卷必須放保管室集中保管。收發試卷要認真檢查試卷密封是否完好,袋數是否清楚,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4。試評
評卷前各學科評卷組組長應組織評卷教師認真研究試題、答案和評分參考,并對部分試卷進行試評。試評工作從接到試卷即開始。試評一般不得少于100—200份試卷。試評卷用另紙記分。在試評基礎上制定出《評分執行細則》。制定《評分執行細則》的原則是科學合理,寬嚴得當,活題活評,調整適度。《評分執行細則》應打印2份報市自考辦備案。
5。評卷
(1)評閱主觀性試題(非選擇題)的教師必須由本學科業務水平較高的具有中、高級職稱以上的教師擔任。
(2)評卷一律用紅色筆跡簽字筆或圓珠筆。評卷過程中,如遇有重大疑難問題,或《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有誤需更正的,應通過校評卷領導小組以書面意見報市考辦,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凡涉及全國統考課程的,需報經全教育部自考辦批準后方可執行。
(3)各學科評卷采取密封分題、流水作業方法進行。評卷要堅持標準,始終緊扣《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和《評分執行細則》,做到寬嚴得當,公正合理,始終如一。客觀性試題應按評分標準和試題的要求評閱給分;主觀性試題應1人評卷、1人復查,疑難問題由評卷組討論解決。作文題由2人分別評閱(試評時評出標準卷),2人給分的差距小取其平均分數,超出一定幅度由評卷組討論確定。
(4)記分采取百分制。每道大題得分應記在試卷右上側成績欄內,小題得分記在小題的題首。評分記分要準確、工整,不記得分,不記負分。錯答或未答的題記“0”分。閱卷教師必須在其所閱試題密封面欄內簽上自己的姓名。計算分數時對各題中小數點以后的分數不作四舍五入,一份試卷總分時才做四舍五入處理。
(5)答卷中如有嚴重錯誤,須經學科評卷小組討論審定,確認后有錯的地方劃“——”注明,并在試題成績欄內劃“Ⅹ”號,同時填寫《答卷中有嚴重錯誤情況記載表》,經學校評卷領導小組審查后,報市自考辦處理。
(6)評卷中發現有雷同或有錯誤裝訂、卷袋不符、試卷錯送評卷場等情況,要填寫《試卷異常情況記載表》,學校評卷領導小組審查后,報市考辦迅速查處。
(7)對草稿紙上的解答,或涂抹答案另紙貼上,或用非藍、黑色墨水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答題的試卷,一律不予評卷給分。
(8)在閱卷時發現有其他異常情況的,如答案上有兩種墨汁兩種筆跡等,仍評閱給分,但須填寫《試卷異常情況記載表》,報市考辦處理。
6。統分、核分、復查
(1)統分組負責合計總分,總分后要認真進行復核并在密封面上簽名。核分工作包括該題內得分、題首分、卷右上側得分及總分,同時要查得分的書寫是否規范、評卷教師是否已簽名等。
(2)各學科評卷組在整個評卷過程中,必須對評閱的試卷進行嚴格復查,正確掌握《評分執行細則》,給分、減分一定要有根據,不得隨意加、減分,經復查需改動分數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凡涉及到分數更動時,應在題首分數處改動,并由復查教師簽名;因分數更動涉及及格與否的,應交課程評卷組長審查簽名并加蓋“成績校對章”。
7。評卷質量檢查和驗收
(1)評卷、統分完畢,應對評卷質量進行全面檢查和驗收。試卷質量工作由學校評卷領導小組和學科評卷小組負責組織;試卷質量復查工作,應由學科評卷組長或學科責任教師承擔。
(2)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有:試卷有無漏評的答卷、錯評的題目。客觀性試題的評分是否準確;主觀性試題評分是否按要點或步驟及文從字順等要求給分,評分是否有誤;記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規定,總分是否準確。要以《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和《評分執行細則》為依據。認真把好質量關和復查關,若發現有偏離《評分執行細則》和不符合評卷要求的,應予糾正。
(3)試卷的檢查(或抽查)一般不少于該科試卷量的20%。如果在此限度內不能達到質量要求,則須擴大檢查的幅度,直至該科試卷全部重評。
(4)在普遍檢查試卷質量的基礎上,重點對55分至65分的試卷進行全面檢查和復查。
(5)對查出的各類差錯問題應填寫《閱卷場差錯登記表》,并報市考辦。
8。總結
評卷結束后,各評卷學校要寫出試卷內容的定性分析報告和評卷工作總結,提出對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報市考辦各2份。
9。試卷清點、打捆
每門課程評卷完畢,應認真清點試卷,按課程一般每20袋1捆。評卷場工作全部結束,評卷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試卷送達市考辦,并做好交接手續;同時報送評卷的有關記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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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保密工作及紀律要求
1。答卷、答題卡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試卷密封面上的條形碼要妥為保護,絕對不能損壞。
2。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應按規定時間向市考辦領取、運送答卷,運送答卷時要做到專人專車,履行嚴格的試卷交接手續,確保答卷安全。
3。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要設立答卷保管室,保管室應在2層樓以上,要做到“三鐵”、“四防”,且要晝夜值班,值班人員不得少于2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4。評卷場所設專人保衛,出入須憑《評卷工作證》。《評卷工作證》不得轉借他人,丟失須及時報告評卷場負責人。評卷人員不得擅自將試卷帶出評卷場。評卷工作人員離開評卷場時必須將所有答卷交答卷保密室保管。
5。評卷期間的答卷保管、收發必須有嚴格的清點、檢查、登記手續。如發現有密封不嚴、卷袋不符、倒裝等現象,應及時交答卷保管室處理。
6、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的教師、干部,不得參加該學科的評卷工作。
7。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評卷守則》,嚴守機密。評分標準及執行細則是評卷教師評卷的依據,不得隨意改動。試卷及卷袋、評分標準和執行細則、評卷情況一律不準外泄。評卷期間不得接受采訪和他人查分查卷。
8。試卷不能拆封,凡涉及試卷需拆封處理事項,必須由學校考辦負責人和試卷保管人員共同啟封,事后由專人(2人以上)重新裝訂,并報告市考辦。
9。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答案和分數。改動分數不具備手續的應追查原因,并報評卷組長處理。作弊者應經學校自考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考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獎勵和處罰
評卷工作應實行獎勵和處罰相結合的辦法。凡能按教育部自考辦及市考辦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卷,所評試卷經省級自考辦檢驗符合要求、質量較好,或能積極發現雷同卷的評卷單位和人員應給予獎勵;對違反評卷紀律或沒達到有關評卷質量要求的評卷單位和人員,由省級自考辦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扣發評卷費、通報批評、取消評卷資格等處罰措施,或對責任者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卷結束后,由市考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課程合格證》。
第七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考辦必須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建立國家與市、區縣(自治縣)的多級信息采集管理、通訊網絡系統,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
第三十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況,報名報考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條形碼信息,各課程考試情況及成績,各專業合格及畢業生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考辦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制定嚴肅的工作紀律,防止數據的丟失和涂改,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性。
第三十二條 考試信息公布前屬國家秘密,各級考辦應采取相應的保管、傳遞和安全保密措施,每次考試的考試信息必須要有備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考辦應按規定時間按時準確向市考辦報送考試信息。
第三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考辦應定期發布考試成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考試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承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三十六條 各級考辦在執行本細則過程中,必須貫徹從嚴治考的精神,嚴密組織,嚴格要求,嚴肅考紀,端正考風,努力做好考務管理的各項工作,以確保自考質量,維護自考信譽。
第三十七條 對堅決執行本細則,在考務管理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務或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細則,在考務工作中有違紀作弊和失職、瀆職行為者,應按《暫行條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考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一律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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