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
為規范我省高等教育自考收費行為,保障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正常運行,參考湖南省價格成本調查隊《關于高校自考助學生均培養成本的監審報告》以及外省同類收費標準,經研究,現就規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
一、核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1、自考全日制助學班學費(每生每年)
文史類:本科3200元,專科3000元;
理工類(含醫藥專業):本科3400元,專科3200元;
藝術類:本科5000元,專科4800元。
業余班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600元收取。
上述標準包含實踐環節考核和畢業論文(設計)指導、答辯費用。
短期培訓班(2個月內),按課時收費,每課時收費標準可按不超過3元的標準收取。
2、自學考試面向社會開考專業實踐環節考核費每生120元,畢業論文(設計)指導答辯費每生300元。
3、書籍課本費按實收取;公寓制管理的學生住宿費按湘價服〔2003〕11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非公寓制管理的學生住宿費按每生每年不超過 600元的標準收取。
4、自學考試報名考務費調整為38元/科次(其中面向社會開考專業按省級15元,市州級5元,縣級18元分成;全日制助學班、學歷文憑認定和中學教師繼續教育考試的專業按省級21元,市州級12元,院校5元分成;外省借考生報名考試費分成標準按省考試院與外省自考機構簽訂的協議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后執行)。自學考試初次報名參考新生考籍證工本費(IC卡,含防偽準考證)調整為每生20元,已有舊考籍證的考生換證時按每生10元的標準收取工本費(IC卡,含防偽準考證)。
5、取消自學考試省內轉籍手續費、轉專業手續費、委托開考補助費、單科合格證審定費。
6、自學考試其他收費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即:省際轉籍手續費每人每次50元(省級30元,市州級20元);向自考全日制助學班、學歷文憑試點、中學教師繼續教育考試的辦學單位收取的考籍管理費按每生每年學費的7%收取(在學費中列支,不另向學生收取);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審定費每證90元(省級50元、市(州)級20元、縣級10元、主考院校10元;補辦畢業證明材料加一倍收費);自考點考費每人每科200元;中英合作商務(金融)自考費每人每科110元。
二、除上述收費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目增加自學考試收費項目,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違者,按亂收費查處。
三、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非學歷教育崗位資格證書考試,其收費標準按國家教育部與各行業協會協商的標準在各協會向考生收取的報名考試費用中列支,不另向學員收取。
四、自學考試助學班學雜費應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省內教育機構與省外教育機構合作舉辦的自考助學班收費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各執收單位應持通知及時到當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并在報考簡章和收費場所公示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物價、財政、教育、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來有關規定同時廢止。按省物價、財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原有關規定已向老生收取了費用的,不再退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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