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印發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細則。
第一條 考試成績的登統工作由省自考辦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條 市自考辦負責登統期間答卷的保管、復核、運輸等工作。
一、負責對未拆啟“保密號”的答卷進行逐份復核,對漏填“保密號”、漏評、核分錯誤的答卷進行登記并及時到省自考辦更正。
二、對復核無誤的答卷,小心開啟“保密號”部分的密封線,確保考生個人信息處于密封狀態。
三、按登統進度要求,按時向省自考辦提供合格的答卷。
四、對登統完成的答卷,按照“考生可以申請成績復核”的要求整理答卷。
第三條 省自考辦會同主考學校,對未拆啟“保密號”答卷中的漏評、核分等問題進行核準與更正;更正分數字跡要清楚,并加蓋“變更分數專用章”。
對拆封后的答卷,登統期間一律不復查、不變更分數。
第四條 登統由省自考辦及省自考辦選聘的登統與管理人員完成。成績采用密封、按答卷座位號進行登統。
一、登統人員對答卷進行清點、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續。
二、檢查答卷是否密封完好并根據“課程代碼”、“保密號”及“首考號的末兩位號”確定考場,根據答卷上的“座位號”確定考生,按答卷上的原始總分進行登統。
三、每個分數由兩個不同的小組登統兩遍完成。
四、對兩遍登分成績不一致的答卷,交由“仲裁” 登統組進行第三遍登統。
五、答卷成績登統完成后,將答卷返還市自考辦并履行交接手續。
六、每天下午登統結束后,由省自考辦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刻錄成只讀光盤密封備查。
第五條 省自考辦對登統結束后的成績進行合理性檢查,按市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登統結果單》,由市自考辦對結果單進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由省自考辦留存。
第六條 登統結束后,市自考辦負責在登統現場進行質量檢查。500科次以下的課程全部核查,500科次以上的課程按10%核查。
登統錯誤須填寫《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登統差錯登記表》,到省自考辦按實際答卷核準更正,并由更正人簽字。
第七條 省自考辦根據市自考辦通過我省自學考試專網上報的違紀、作弊信息,打印出《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作弊考生處理結果表》,經市自考辦核實簽字后,對本次違紀作弊考生的成績進行相應處理。
違紀考生取消違紀課程的成績;作弊考生取消本周考試的所有課程成績,并對該考生處以推遲一至三年畢業的處罰。
第八條 省自考辦負責打印《課程合格證書》。
一、對錄入完成且進行了質量檢查、違紀、作弊處理的成績,按市分報名點打印《課程合格證書》。
二、對成品證、廢證逐一按證書編號進行登記,并定期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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