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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2年自考考籍管理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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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2年自考考籍管理工作細則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自學考試質量,根據教育部印發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細則。

第一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科學、公正、安全、規范的原則。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檔案管理、考生資格審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生獎懲記錄管理、成績管理(考試、免考、過程性考核、實踐性環節考核或畢業論文成績等)、轉考、畢業生審定、學歷證書頒發及電子注冊、非學歷證書的頒發、我省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的查詢認證管理及畢業證書、考籍材料的翻譯審核等。

第二條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考辦)、設區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自考辦)應當設立考籍管理部門,配備與考試規模相適應的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忠于職守、相對穩定的專職考籍管理工作人員和相應的設備。

第三條 考籍檔案是考生基本情況、考試課程合格成績和考試期間表現的原始記錄,是辦理考生轉考、免考手續、頒發相關證書的主要依據。

一、我省考籍檔案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由省自考辦負責建立并管理。電子檔案數據以省自考辦數據庫為準,電子檔案的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手續。電子檔案的存放應實行異地備份,保證安全。

二、考生電子考籍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準考證號、考生的自然信息(圖像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等,以報名時采集信息為準)、考試信息、轉考免考信息、課程合格成績信息、獎懲記錄、畢業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查詢或調用考籍檔案。因工作需要確需調用時,須經市自考辦或省自考辦領導批準,履行相關手續并在指定地點查閱。

第四條 考試成績的登統工作于每次考試結束十個工作日后由省自考辦統一組織、實施(詳見《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登統實施細則》)。

一、市自考辦通過我省自學考試專網打印《成績冊》。《成績冊》一式二份,市、縣(區)級考辦各保留一份存檔。

二、考生可在每次考試結束二十個工作日后通過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的網站查詢成績,也可到市自考辦或報名點查詢成績。

三、考生如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市自考辦提出“成績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對在登統期間未能及時發現的問題答卷,由市自考辦負責整理、匯總、初審并按要求上報省自考辦。

1、上報的材料主要包括:書面申請、包含問題答卷的整袋答卷以及錯發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合格證書》(簡稱為《課程合格證書》)等。

2、上報時間:本年度上半年考試的問題答卷于九月下旬上報;本年度下半年考試的問題答卷于次年的三月下旬上報,逾期不予受理。涉及本次畢業的問題答卷,可于畢業生審定期間上報。

3、省自考辦會同有關主考學校對問題答卷進行復核及處理。

第五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或畢業論文成績,按照我省自學考試的相關規定,由有關主考學校負責登統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自考辦。對無法確定歸屬的實踐性環節考核或畢業論文成績將被取消。

第六條 省自考辦在成績登統期間統一打印《課程合格證書》(含考試合格成績、實踐性環節考核或畢業論文合格成績、免考成績等)。

《課程合格證書》是考生合格成績的主要憑證,是考生辦理省際間轉考、省內合并電子考籍檔案、申請畢業登記時的有效證明,考生應在每年的六月上旬、十二月上旬半年內到報名點領取本次合格課程的《課程合格證書》,考生應妥善保管,遺失不補。

第七條 考生電子考籍檔案以準考證號為序,按課程進行管理。考生到省內異地參加自學考試、跨考其他專業、停考專業轉到其他專業或某專業取得畢業證書后繼續參加其他專業的考試等,均不需要辦理新的準考證,以防止一生多證的現象發生。

擁有多個準考證號的考生,必須將所持有的全部準考證號(含使用多個準考證號報考不同專業的)在規定時間內合并到一個信息完整、準確的電子考籍檔案(即準考證號)中,否則將影響如期畢業,合并后,原準考證號注銷。

一、考生于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日,攜帶所有欲合并的準考證及與之相對應的一張《課程合格證書》復印件,到報名點申請合并電子考籍檔案,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生要認真填寫并核對《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合并檔案申請表》,并將相應的《課程合格證書》復印件按要求貼于申請表的指定位置。考生確認簽字后連同不再使用的準考證一并上交。

三、市自考辦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考生申請,通過我省自學考試專網進行信息采集,省自考辦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對市自考辦上報的考生申請表進行審批,有以下問題之一的不予受理:

1、無《課程合格證書》復印件;

2、多個電子考籍檔案中姓名或出生日期不一致;

3、欲并入的電子考籍檔案中考生的自然信息不完整;

4、欲并入的電子考籍檔案中無合格成績;

5、原電子考籍檔案已用于畢業。

四、由于不同專業考試計劃中的課程之間不存在自動替代關系,所以合并后的課程在并入專業中可能無效。

第八條 我省在籍考生需轉移到外省繼續參加自學考試的,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及《課程合格證書》,直接到省自考辦辦理轉出考籍手續并注銷準考證號。

考籍檔案轉出時,必須加蓋密封章和騎縫章,并以“機要”形式傳遞,同時要保留轉出考籍檔案的存根備查。

第九條 外省轉入的自學考試考生,待取得我省一門或一門以上成績合格課程后,持我省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外省省級自考辦的介紹信、外省《課程合格證書》及相關材料,直接到省自考辦辦理轉入手續。

一、轉入時只辦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的成績合格課程。

二、所轉入的成績合格課程按我省現行專業考試計劃進行替換。

三、轉入考生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成績合格課程,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戶口遷移者、軍人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變動、被普通高等學校或中等學校錄取者除外。

四、未在我省辦理轉出手續而直接到外省參加自學考試所取得的成績合格課程不予轉入。

已轉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轉入我省參加自學考試,其必須在我省重新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成績合格課程,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

五、省自考辦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將轉入的成績合格課程歸入合格成績總庫。

第十條 國家承認的屬國民教育系列的各類學校畢業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以及獲得國家級“等級考試證書”的考生,可免考部分課程,免考的課程門數不得超過現行所學專業考試計劃規定課程門數的一半(詳見《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實施細則》)。

申請免考時間:上半年為三月一日至十日申請并交費提交材料,下半年為九月一日至十日申請并交費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免考方式:考生登錄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進行免考申請。

第十一條 考生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踐性環節考核、畢業論文)并取得合格成績的,由考生提出申請,經市自考辦初審,省自考辦集中審定通過后,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全國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并報教育部電子注冊、備案,供社會網上查詢(查詢地址為:、)(詳見《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審定實施細則》)。

一、畢業申請時間:上半年為五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申請并交費提交材料,下半年為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申請并交費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畢業申請方式:考生登錄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進行畢業申請。

二、因考生個人原因而造成不能畢業的,當次不予補辦,可下一次申請畢業。

三、畢業證書領取時間:上半年為八月下旬,下半年為次年二月下旬。領取地點:市自考辦或市自考辦指定的地點。

四、畢業證書或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毀的不予補辦原件,可補辦畢業證明書或畢業生成績證明。需要辦理上述證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證件、證明已畢業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省自考辦申請辦理。

畢業證明書具有與畢業證書同等的效力,畢業生成績證明具有與畢業生登記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條 符合相應學士學位條件的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向相應主考學校提交申請,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參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凡有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按《關于對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規定》處理。涉及違法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我省考籍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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