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8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第三十二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認定為主的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山西省自學考試一年考兩次,分別在四月份和十月份,考生第一次報考最少報一門科目,最多4門,考試未通過的科目可多次重復報考;自學考試采取學分積累的方法,考生通過所報專業所有課程,經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即可獲得主考院校的本專科畢業證,全國認可學歷。自學考試所拿本科畢業證和“學校專升本”后所拿本科證書的效力和社會待遇相同。
山西省2009年10月報考專業----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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