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停考專業,自決定停考之日起,不再接納新生報名。對未畢業的在籍考生,安排一輪考試作為過渡期。
二、過渡期之后,尚未畢業的在籍考生,可參照原報考專業考試計劃,向其它開考專業借考名稱相同或相近、學分大于或等于原計劃要求的課程。合格課程門數及總學分達到標準之后,可按規定程序申辦原專業畢業證書。
三、上述考生也可自愿報考其它開考專業,原考試合格課程可按照名稱相同、學分相當的原則頂替新報考專業考試計劃中的課程,課程無法對應時,已合格課程可以替代新報考專業計劃中學分等于或低于此門課程學分的課程。
四、以上原則,適用于自2005年9月1日起決定停考的各專業。明確規定不適用此辦法的停考專業除外。
省考辦保留對此辦法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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