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名稱:荷蘭福特漢姆大學 Fordham University 所在位置:美國,紐約學校設置類型:綜合性大學創建時間:1841年學歷:學校性質:私立學生人數:13181人院校地址:East 441 Fordham Road, Thebaud Hall Bronx, NY 10458 (718) 817-10009806
2014年04月25日 06時訊一項可能很具爆炸性的訴訟案很有機會在最近交由美國聯邦法院審查。線上服務公司谷歌(google)已承認,他們掃描了數以百萬計的電子郵件內容,而這些信件來自使用谷歌教育應用(Apps for Education)工具套件的學校。在這項訴訟中,這家總部位于加州山景城(Mountain View)的大公司,還面臨著更多嚴厲的指控,包括利用這些來自教育機構用戶的資料,發展一套使用者的「秘密檔案」,用于設計針對性廣告等用途。 加州北區地方法院目前正在審理這項訴訟。控方主張谷歌利用「資料挖掘」技術,從其Gmail電子郵件服務系統中獲取私人資料的作法,違反了加州與聯邦的竊聽與隱私法規。Gmail是谷歌教育應用工具的主要功能,目前約有3,000萬個用戶,由谷歌公司免費提供給全美數以千計的教育機構使用。 一位谷歌的發言人向教育週報說明,谷歌的確「掃描并標號」教育應用工具套件使用者的郵件,而分析這些資料的目的的確包括廣告-廣告會透過系統直接發送,并且使用者無法主動拒絕。但是該公司拒絕說明這些郵件內容,是否有被用來建立使用者的「私人檔案」,并堅稱只有使用者自行選擇要收到廣告時,谷歌才會對使用者發針對性廣告。學生資料隱私權專家指出,谷歌的說法和他們交給加州法院的資料自相矛盾,他們認為這個案件會很難處理,并且可能會進一步讓全美開始反省兒童教育隱私權的保護是否過于寬鬆。 電子隱私權資料中心(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 EPIC,總部位于華盛頓的一個政治游說團體)的律師巴恩斯(Khaliah Barnes)說:因為學生的隱私權受到打擊,這應該會引起美國教育部、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各州議會的注意。近幾個月來,政府官員、工商業領袖、政治游說團體等各部門之間,已大致上達成了共識:「學生相關的教育資料不應該被用于商業目的」。無論谷歌的資料挖掘是否被判定為非法竊聽,這項作法都已違反了上述的原則。 觀察家指出, 這個案件的出現為一連串議題揭開了序幕。在數位技術與「大數據」的新時代,「家庭教育權力和隱私權法案」(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 of 1974,FERPA,目標在保護學生隱私權的聯邦法案)必須要重新詮釋與執行。美國教育部日前發布的學生隱私權保護原則中,似乎暗指谷歌應用教育工具違反了FERPA,但也有專家指出,這項聯邦法案過于陳舊,無法有效應用在牽涉許多高科技資料處理的隱私權議題上。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谷歌遭控訴違反學生資料隱私保護法規 法令的模糊地帶,讓K-12教育官員們對谷歌這類云端教育服務保持著警戒觀望的態度。例如,最近有21萬學生的休士頓獨立學區推行了一對一計畫,但他們拒絕採用谷歌應用教育工具。主要技術員斯赫(Lenny Schad)說:「拒絕使用谷歌產品的目的是保障學生資料隱私。每個學區都在面臨光速一般的環境變化,作為教育機構,我們必須要有明確的原則,讓商人們知道學生的隱私權不容侵犯」。 訴訟案內容:加州共有九項案件控訴谷歌違反聯邦法與州法,他們希望可以將這個案件轉為集體訴訟,讓谷歌賠償數百萬谷歌電子郵件用戶,并且公開他們的資料用途。另有兩件案件是來自夏威夷與加州的兩位大學生,控訴他們因為校方採用谷歌應用較預工具,而被迫使用Gmail信箱。 模糊不清的數據定義:社會媒體與電子隱私權律師旭爾(Bradley S. Shear)解釋了谷歌應用教育數據的方式可能的傷害。假設教師和家長用電子郵件討論學生的表現不良或心理健康狀態,而谷歌真的分析了全部的電子郵件內容,那谷歌將可以用這些資料來建立該生的個人檔案,而這個檔案將會變成跟著這位學生一輩子的負面標籤。旭爾認為,谷歌的做法明顯地違背了學生隱私權保護法,教育主管機關應該要審查這家公司的違法事實。負責監管商業詐騙的聯邦貿易委員會,也應注意此案件的發展。福特漢姆大學(Fordham University)法律系的萊登堡(Joel R. Reidenberg)教授撰文評論了各中小學學區與云端網路服務的合作方式。他認為,因為相關的法律條文過時,這個問題該如何認定需要公開討論:「谷歌的資料探勘和資料處理措施的確涉及了隱私權議題,但其相關技術的複雜性已經超出『家庭教育權力和隱私權法案』的規範了。」 進一步審查:萊登堡教授的研究由谷歌的敵對廠商微軟資助,微軟的教育部門技術主管伊凡(Cameron Evans)表示,谷歌應該讓資料處理過程更透明化,如果他們沒違法,那也應該公開、清楚地說明他們如何取得、分析學生資料,畢竟除了谷歌以外,還有更多公司透過提供免費服務來獲取教育機構的資料。參考資料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谷歌遭控訴違反學生資料隱私保護法規 連結網址: "Google Under Fire for Data-Mining Student Email Messages" Benjamin Herold報導 (http://www.edweek.org/ew/articles/2014/03/13/26google.h33.html) 本文章來源于臺灣教育部,請我們一起了解下臺灣教育的一些情況吧。臺灣與祖國大陸一樣,有著濃厚的重視興學辦教的傳統。鄭成功收復臺灣后,就在臺灣開始興辦教育事業。17世紀中葉,在孔廟設立“太學”,陳永華為“學院”,也是“太學”的主持人,可以說是臺灣最早由中國人自己建立的學校。陳永華不僅自己鼓勵鄉社辦小學,還重視高山族的教育,鼓勵高山族送子弟入學。清政府治理臺灣后,更重視臺灣的教育事業,在臺灣逐步建立府學、縣學和社學,歷任巡臺長官都兼任臺灣的學政(教育長官)。福建巡撫沈葆楨入臺主持防務后,為發展東部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教育,指示舉辦“番學”,從此高山族的教育得到了重要發展。臺灣逐漸建立起包括“太學”、府學、州學與“番學”在內的初步教育體系。當時的“太學”,相當于今天的高等教育;府設府學,州設州學,可以說是一種中等教育;鄉社設社學,即鄉塾,為初等教育;“番學”為少數民族教育。同時臺灣也開始實行科舉制度。臺灣建省后,第一任巡撫劉銘傳推行革新,在教育上先后設立了“西學堂”、電報學堂等學校,已具備現代學校的雛形。如西學堂有較完備的設施,課程不再限于儒家經典,還設有外語、歷史、地理、測繪、算學、理化等。這些措施,為臺灣現代教育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臺灣教育的起源1630年代,跟隨荷蘭東印度公司來臺的傳教士干治士()利用羅馬拼音將臺灣新港附近的平埔族語言文字化,并利用該文字開堂教授圣經。該文字因為 東印度公司傳授于平埔族新港社,所以稱為新港文或新港文字。1636年,荷蘭傳教士羅伯圖斯·尤鈕斯(RobertusJunius)更開始在新港社創立學校招收平埔族學童,教授新港文、圣經與羅馬文字。后來,南部平埔族大社中,通通都有類似由傳教士設立的教育機構。這些學校,就是臺灣教育的啟蒙。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