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大阪巿某國中以教師選舉決定校內人事 判定違法 2014年04月22日 06時訊
大阪巿生野區某巿立國中以教師間選舉的方式選出教務主任等學校干部,因與學校教育法規定抵觸,巿教育委員會表示,將普查全巿430所巿立國中小學有無類似情形。
大阪市教育委員會表示,該校以「校內人事民主化」為由,自行訂定「校內人事規定」,以教師相互選舉方式,選出教務主任?學年主任、輔導老師,再由校長任命。依該規定由教師組成「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選舉相關事務,校長需依據選舉結果任命。班導師人選則先經教師組成的「調整委員會」同意后由校長決定;學年副主任?學科主任的人選由各學年及各學科決定。該校內人事規定約在1970年代訂定,其間曾數度修正。去年由民間人士出任校長后,質疑該項規定,引發與教師間之對立,影響學校之營運管理。原先巿教育委員會擬更換校長,但今年3月經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后,轉而支持校長,予以留任,并指出,校長與教師對立,是為導正學校的營運,校內人事應由校長判斷、決定。文部科學省表示,校長受選舉結果的拘束,已侵害到校長的權限,該項規定違法。
奈良學園梶田叡一校長表示,以教師選舉方式決定校內人事的規定,是數十年前「選舉等于民主的」的時代產物,各地學校紛予擬訂,教師工會團體加以運用,以主導學校營運管理。這種在校長之下結合起來妨害學校營運的情事目前已經沒有,但該項規定仍殘留下來令人吃驚,可列為「天然紀念物」。該規定束縛校長的權限,很明顯的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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