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德國有關托兒所的場地與設備之規定 2013年10月20日 09時訊
根據柏林的幼稚園法,托兒所的設備必須能夠協助園方達成學前教育之目的,因此托兒所除了要根據幼兒的個人需求提供足敷使用的設施之外,還要考量到是否符合教育理念。根據幼稚園法的規定,幼稚園的場地和設施除了必須符合柏林建筑法相關的規範之外,也要遵照德國意外保險法令中有關托兒所設施的詳細規定 (共42頁)。
現已存在的托兒所面積必須能夠平均提供每一個幼兒3平方公尺以上的活動空間;至于目前新建的托兒所則將此項規定提高到4.5平方公尺。除了室內空間之外,還必須要有足夠的戶外活動場地,所使用的建筑裝潢材料也必須確保不會損害人體的健康。
若托兒所位在超過4戶的公寓大樓內 (柏林的樓房大多不超過6樓),則托兒所必須擁有獨立的對外出入通道,該通道的寬度必須在0.9公尺以上且不可有任何的階梯存在,要讓殘障者、行動不便之老人及攜帶幼兒者 (例如推著嬰兒車之婦人) 在沒有旁人協助的情況之下,依然能夠自行進出托兒所的大門。
根據無障礙設施方面的規定,托兒所大門前必須留有足夠的迴轉空間。無障礙斜坡的兩邊都必需裝設扶手,斜坡的坡度不得超過6%。除了斜坡的起、始位置都必須要有至少1.5公尺寬的平臺之外,若斜坡較長,則每6公尺就必須要有一個過渡的平臺。托兒所內所有的起居室和臥房都必須依照無障礙空間的標準規畫;至于廁所、浴室和廚房則必須至少各有一間具備無障礙空間設備。
若以受托對象的年齡來區分,托兒所設施必須符合2-3歲、3-6歲兩個族群的需求,主要是指衛生馬桶、桌椅及課桌椅等與身材有關的設備而言。因為柏林的托兒所基于教育理念推行混合編班制度,也就是讓所有不同年齡層的幼兒混合在同一個團體里,因此若非必要并不會特別把各種硬體設備按照年齡明顯區分。
參考資料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德國有關托兒所的場地與設備之規定 教育體系。當時的“太學”,相當于今天的高等教育;府設府學,州設州學,可以說是一種中等教育;鄉社設社學,即鄉塾,為初等教育;“番學”為少數民族教育。同時臺灣也開始實行科舉制度。臺灣建省后,第一任巡撫劉銘傳推行革新,在教育上先后設立了“西學堂”、電報學堂等學校,已具備現代學校的雛形。如西學堂有較完備的設施,課程不再限于儒家經典,還設有外語、歷史、地理、測繪、算學、理化等。這些措施,為臺灣現代教育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臺灣教育的起源1630年代,跟隨荷蘭東印度公司來臺的傳教士干治士()利用羅馬拼音將臺灣新港附近的平埔族語言文字化,并利用該文字開堂教授圣經。該文字因為 東印度公司傳授于平埔族新港社,所以稱為新港文或新港文字。1636年,荷蘭傳教士羅伯圖斯·尤鈕斯(RobertusJunius)更開始在新港社創立學校招收平埔族學童,教授新港文、圣經與羅馬文字。后來,南部平埔族大社中,通通都有類似由傳教士設立的教育機構。這些學校,就是臺灣教育的啟蒙。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