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比利時以營利型態開放辦理之學校與類型 2013年08月09日 12時訊
比利時憲法第24條保障受教育的自由,無需獲政府的允許任何人皆可設立學校。在比利時有公立及私立學校。公立學校為政府所設立、籌組及補助。私立學校則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由國家補助、認可、監督及審查之受「補助私立學校」;未經政府認可及補助、監督或審查的「獨立學校」。其中獨立學校可為非營利或營利組織;授予的文憑并不被比利時政府所承認。如擬取得學位認證,如基礎研習證書或中等教育研習證明,則必須通過正式考試;及「在家教育」為政府所認可并監督,但并無要求認可資格的權利。
為取得政府認可及補助,私立學校必須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所有標準:
荷語區:(一) 依據法律或政令規範訂定教育層級及其修業年限的架構(如初等、中等教育);(二)配合教育部認可的課程;由主管單位監督及審查;包括教授的科目、研習的品質和法定語言的應用,惟不包括教學方法;(三)由自然人或法人擔負全責;(四)符合由內閣討論并以皇室決策之班級、學系、階段及其他分組學生人數規定,除因特殊情況由教育部長同意豁免;(五)地點符合衛生和居住標準;(六)擁有符合教育需求的教具與設備;(七)所聘教職員之健康狀態不致危害學生,并可作檢核;(八)法律規定之學校假期制度;(九)依據2002年6月28日頒布之平等受教機會法令;參與當地的諮詢平臺并與其合作;(十)教育補助:不違背2004年4月2日頒布的第19至第22條有關參與學校及荷語區教育委員會決策過程之規定。且校長經由組織授權規定,可在學校校務委員會充分授權下,自主行使職權;(十一)一般教育:尊重學校校務委員會。
法語區:除下列事項外,其他規定與荷語區相同:(一)于同一城市設置教學實體建筑群,除非因特殊情況為法語區政府允許;(二)遵照1997年7月24日頒布關于學校任務的法令:在義務教育階段應檢覈事項包括:(1)培養學生能力準則的適用性(2)配合能力準則的優先順序(3)給予學生評估測驗與委員會訂定標準相符。
而非為政府認可及補助之私立學校,即為商業法所認定的「營利」或「商業」機構。依比利時商業法之免稅優惠規定,目前所有的教育機構皆免稅。自2014年1月起,免稅資格僅限于受財政及金融規範并強調永續發展的非營利組織。比利時政府現在規劃的免稅優惠為「非公營機構設立的教育機構在其設立教育目標相同時可免稅。換句話說,如果他們提供教育而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其盈利只是用來維持或改善他們的教育服務即可享免稅優惠。」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比利時以營利型態開放辦理之學校與類型而比利時營利學校,以布魯塞爾斯堪地那維亞學校為例(Scandinavian School of Brussels)是依照瑞典教育體系設立之學前、初等及中等教育類型學校,比利時政府視為「獨立學校」。該校提供五種不同課程;招收挪威、瑞典、芬蘭及丹麥課程等四國學生,也開放給其他國籍的學生。管理法規依挪威、瑞典及芬蘭教育相關法令及規定設立,并為其等國政府所認可與補助,該校視為營利機構(需繳交高額學費),必須遵照比利時商業法。教師并無國籍限制,目前共有來自13個不同國籍的教師。
另美國大學布魯塞爾分校(American University Brussels),為高等教育類型的營利學校。僅開放美國學生申請就讀;也是依據美國政府教育法及比利時商業法管理,教職員并僅限美國籍。
感謝您閱讀本文,本文轉載自臺灣教育部官網.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