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文部科學大臣 評鑒機關的認證基準 2013年08月02日 09時訊
文部科學大臣(教育部長)進行評鑒時所依據的基準如下。【基準一】:大學評鑒基準及評鑒方法要能符合該認證評鑒確實進行。有關基準一細目:1.評鑒基準須符合學校教育法及各設置基準。此外,從有助于發展具大學特色的教育研究觀點,來設定評鑒基準的項目。2.決定評鑒基準時,需講求能確保草案公開等公正、透明性的措施。3.評鑒方法須包含自我檢討、評鑒分析及實地調查。4.公開評鑒結果的方法必須利用刊登出版物、網路。5.對于法科大學院(研究所)的評鑒,該評鑒方法必須符合能夠進行適格的認定。6.大學評鑒基準的設定是要對以下事項進行評鑒
※有關大學綜合狀況的評鑒(1)教育研究的基本組織(2)教職員組織(3)教育課程(4)設施及設備(5)事務組織(6)財務(7)其他與教育研究活動有關事項
※有關專門職研究所的評鑒(1)教職員組織(2)教育課程(3)設施及設備(4)其他與教育研究活動有關事項
※有關法科大學院的評鑒(1)教育活動等狀況的資訊提供(2)確保入學者的多樣性(3)教職員組織(4)學生數量的適當管理(5)教育課程的編排(6)每個授課科目設定的學生人數(7)上課方法(8)學習成果的評鑒及修業完成認定的客觀性及嚴格性的確保(9)組織性的實施授課內容、方法的改善(10)選課科目登記的上限設定(11)修畢法學者的認定(12)教育上必要的設施及設備(13)圖書及其他教育上必要資料的整備
【基準二】:為了確保認證評鑒的公正且確實實施須妥善相關必要的體制有關基準二細目1.評鑒的業務除了由與大學有關以外的人來進行外(專門職研究所的評鑒更應由相關領域具實務經驗者來進行),應採取不讓大學教職員對所屬大學進行評鑒的相關措施。另外對從事評鑒者進行講習。另外對法科大學院的評鑒,由具司法實務經驗者來進行評鑒業務。2.機關別評鑒與專門職大學院評鑒同時進行時,除分別整備其實施體制外,也應區分其會計事務。
【基準三】:公開、報告評鑒結果前,應賦予與認證評鑒結果相關之大學意見表達的機會。
【基準四】:為確保認證評鑒能夠確實且圓滑的進行,須是有會計基礎的法人(包含無法人格的社團或財團,定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組織;下一點亦同)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文部科學大臣 評鑒機關的認證基準【基準五】:非認證雖經取消但未滿兩年之前述法人。
【基準六】:其他的對認證評鑒的公正及確實實施無妨害之虞者。有關基準六細目1.公開大學評鑒基準、評鑒方法、評鑒的實施體制等。另外,從大學有評鑒的要求時,除有正當的理由外,進行評鑒。2.依照評鑒等實績,預期能對公正且適當的實施評鑒。3.專門職大學院校實施評鑒后,對教育課程或教職員組織有重要變更情況時,須採取掌握變更、若有必要須將此變更注記在評鑒結果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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