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大量留學人員回國發展。為切實做好部分人員的落戶工作,妥善解決以往出國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處入籍、定居的留學人員回國落戶問題,我省重申并明確有關政策,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問題。
對于回國后欲在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留學人員,轄區派出所可以憑回國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依據原戶口注銷登記直接辦理恢復戶口手續;理由正當,需要在本市、縣內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落戶地派出所可以憑回國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及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在具體程序上,對于已在當地取得具有產權住房的,可在原住房所在轄區派出所恢復戶口;對于沒有產權住房的,可以其本人在當地按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朋友以及原工作單位的先后次序,憑有關當事人或單位出具的同意該申請人遷入本戶的書面證明材料以及申請人的相關材料恢復戶口;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其憑上述證明在當地保存其檔案的人才中心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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