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實施。該法整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1985年公布、198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兩部法律將同時廢止。6月30日,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組織民警在市中心廣場進行了集中宣傳,向市民宣傳相關政策。為便于市民理解該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支隊長石秀榮對
今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實施。該法整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1985年公布、198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兩部法律將同時廢止。6月30日,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組織民警在市中心廣場進行了集中宣傳,向市民宣傳相關政策。為便于市民理解該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支隊長石秀榮對部分條文進行了解讀。
明確執法理念從“強調管理”轉變為“服務與管理”并重
隨著德州經濟的迅猛發展,國際交流的日益頻繁,出入境人員數量可以說是飛速增長。1994年,全市出入境總數也就在 100人次左右;2011年,德州市全年公民出(國)境總數達到3.7萬余人次,我市常住外國人150余人(包括來德州市投資、就業、學習的外籍人員及其家屬),而臨時入境外國人全年達3000余人次;2012年,全市出境超過5萬人次,其中出境旅游的人次接近 6成;2013年上半年,全市共受理、審批公民出國(境)申請28881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長了 63.89%。與之相對的,是制定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現行出入境法律法規。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出入境形勢同樣發生了巨大變化,對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進一步研究與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2003年10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議;2004年12月相關立法調研工作啟動。截至《出境入境管理法》今日起正式實施,歷經十年,應運而生。
“與原有法律法規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加強調對出入境人員權益的保護,對公安出入境管理執法質量和水平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支隊長石秀榮表示,《出境入境管理法》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出入境管理服務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執法理念,從強調管理向服務和管理并重轉變,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比如它將“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作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還將中國公民出入境專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回應華僑需求在國內可憑護照證明身份
華僑是我國重要的出入境群體,《出境入境管理法》積極回應了廣大華僑的現實需求,對華僑出入境管理作了兩方面較大的調整和改革。
首先,改革了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制度。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華僑在境內申請回國定居,向擬定居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級公安機關核發回國定居證明。考慮到僑務部門是華僑事務的專門管理機構,由其負責受理審核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能夠較好地把握僑務政策,且便于華僑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其次,本法還明確了華僑在國內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由于華僑在國內無戶口和居民身份證,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華僑在國內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其在國內工作、生活和從事其他活動時受到一定影響。為解決華僑證明身份難的問題,《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
放寬免簽政策 4種情況外國人免辦簽證
隨著國際交往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來華,《出境入境管理法》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著力提高外國人入境出境效率和停留居留便利程度。
新法規定,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游、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這為設立人才引進類簽證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吸引外國高層次人才來華將產生積極作用。新法在法律層面規定了口岸簽證制度,并對申請辦理口岸簽證的情形進行了整合,增加了旅行社為外國旅游團辦理團體旅游簽證的規定,繼續發揮其手續簡便、便利性強的作用。
新法規定了外國人免辦簽證的四種情形,新設了臨時入境制度,規定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登陸港口所在城市、免簽過境人員需要離開口岸和外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原因需要入境的,可以申請臨時入境,體現了出入境管理的人道色彩;新法為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提供停留居留便利,符合國家規定的人才、投資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居留證件;外國人持簽證入境后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可以申請換發簽證;新法還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綠卡”制度,規定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并明確了外國人可以憑永久居留證在中國境內居留和工作,憑本人的護照和永久居留證件出境入境。
嚴格管理“三非” 向“三非”外國人說不
據石秀榮介紹,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近年來,伴隨我國對外開放和國際交往程度的不斷深入,一些人利用我國管理體制上存在的某些疏漏,非法來華居留或工作,擾亂了社會治安和就業市場。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從多個方面完善相關制度,嚴格管理,為解決“三非”現象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
嚴格簽證簽發制度,從源頭上預防“三非”問題的產生。規范單位或者個人邀請外國人來華行為,規定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明確不予簽發簽證和不準入境的情形,對具有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等情形的外國人不予簽發簽證,對具有入境后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等情形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加強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進一步規范來華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辦理、住宿登記和日常查驗等制度,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有“三非”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規范外國人在華工作管理。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并明確對非法就業的界定,即外國人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超出工作許可限定范圍在中國境內工作、外國留學生違反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范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屬于非法就業。
規定了調查、遣返“三非”人員的措施和法律責任。對有“三非”嫌疑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依法當場盤問、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或者遣送出境等;被遣送出境的,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對有“三非”情形的外國人,可依法給予罰款或者拘留的處罰,并可以處限期出境。
辦證留存指紋指紋信息有望上電子護照
對于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將人體生物識別技術引入出入境管理的問題,《出境入境管理法》作出了明確回應。根據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確保指紋信息存儲、使用安全,對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石秀榮表示,這對加強出入境管理、保障國家安全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有助于提高口岸通關效率,便利人員出入境。將人體生物識別技術引入出入境管理也符合國際通行作法。據了解,目前,歐盟各成員國、俄羅斯、新加坡、泰國等國家和地區都已在電子護照中存儲指紋信息,英國、美國、日本、韓國等多個國家已經簽發含有指紋信息的生物簽證或者在入境檢查時采集外國人指紋。
同時,本法還進一步完善了出入境強制措施和法律責任規定,對規范執法行為、防范和查處各類違反出入境管理行為及維護出入境秩序起到積極的作用。
強化部門協作建立統一管理信息平臺
出入境管理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多個部門協作配合。為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五條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為下一步整合信息資源,形成管理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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