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不支薪實習的合法性探討 2013年06月28日 12時訊
根據全美大學和雇主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lleges and Employers)的報告,發現愈來愈多的大專學生實習拿不到一毛錢。55%的大專生在他們的大學時期有過實習的經驗,幾乎其中的一半約47%是不支薪的實習工作,甚至營利事業單位提供的實習工作,也有三分之一是沒有酬勞的。
這些沒有酬勞的實習工作是否被視為雇主剝削勞工的惡行,或是比昂貴大學還劃算的免費在職訓練和學習機會,很難說清楚,端看個人站在什幺立場和角色來看待這件事。但紐約南區地方法院的法官William Pauley指出,為數甚多的不支薪實習計畫都屬非法的。他以福斯電影公司拍攝的「黑天鵝」和「500天的夏季」影片為例,拍片現場用了大量的實習生,做與支薪職工相同的工作,及大量不須技術的低層工作,雖說這些學生得到一些拍片的實際經驗,但實習期間并沒有特別提供他們與教育相關的學習和訓練機會,最后公司還不支付最低薪資及超時工資,觸犯了聯邦勞工法,被一狀告上了法庭。
至于何者不支薪實習工作為合法,何者為非法,Pauley根據聯邦勞工法所列,特別歸納出以下6條判斷合法與否的準則:
1.雖是使用雇主的器材和設備,但實習是屬訓練性質,雇主必須提供具有教育性的工作環境。2.實習過程和經驗是以實習生受益為先決條件。3.實習生不能頂替正式員工,必須在有經驗的員工督導下作業。4.雇主不能直接從所提供的實習工作上獲得實質利益。5.實習生不應被授予職稱和相關職責。6.雇主和實習生皆有共識,實習期間的工作不具有等同受薪職位的職權。
除了營利的公司行號所提供不支薪實習工作容易引起爭議外,允許有義工制度的非營利事業單位所提供的實習工作也常會觸犯法律,因為實習生不等于義工,他們主要的目的是來學習的,不能以義工的方式來對待。
許多大公司和企業也開始愈來愈謹慎的審查他們的實習計畫,不想冒著被人議論為公司營運不佳、員工福利不足的風險,通常都傾向修訂為支付最低薪資的實習計畫,再加上媒體推波助瀾的報導,讓這些大公司心生警惕,自動調整修改公司的實習計畫,以免影響公司的聲譽。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不支薪實習的合法性探討律師建議實習生如果覺得自己實習的公司有觸犯勞工法的嫌疑,可以到公司的人事部門了解,或以不具名的方式暗示對方。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管轄該公司的州或聯邦的薪資和工時部門(wage and hour department)申訴,也會得到答案。實習生雖非正式員工,沒有工會保護,但仍有許多管道可以獲得公平對待的機會,除非迫不得已,遭遇到最惡劣的狀況,得交由法庭判決,否則基本上,并不鼓勵學生花費鉅額訴訟費和寶貴的時間來打一場漫長的官司。
參考資料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不支薪實習的合法性探討 1636年,荷蘭傳教士羅伯圖斯·尤鈕斯(RobertusJunius)更開始在新港社創立學校招收平埔族學童,教授新港文、圣經與羅馬文字。后來,南部平埔族大社中,通通都有類似由傳教士設立的教育機構。這些學校,就是臺灣教育的啟蒙。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