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日本提出教師資格改革案,規劃「準教師證」制度 2013年05月24日 12時訊
日本執政黨自民黨最近提出針對公立學校教師的證書及任用制度的改革草案。對于有意從事教職者,先發給「準教師證」并配屬至學校服務,通過「幾年的試用期」才發給「正式教師證」。希望透過實施上述的「實習制度」,提升教師的教學品質。「正式教師證」的發給單位地方政府教育委員會握有任免權,并負全責。
此一針對現行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內容,將透過黨內的「教育再生執行本部」及政府的「教育再生執行會議」審議討論后研議具體制度內容。另一方面,同樣為了提升教學品質,而在民主黨政權時代(2009~2012年)提出的「教師全面取得碩士資格」教育改革方針,則被認為事實上已經遭到凍結。
日本現行的教師證書制度,為取得大學的教育學程學分后,畢業時被授予教師證書,并在通過教師甄選后于各地方自治體的學校服務,試用期間為1年。中央教育審議委員會在去(2012)年8月為解決教師指導能力不足問題,提出「教師全面取得碩士資格」的申覆內容。對此,自民黨內出現反對意見。
據有關人士表示,對于有意擔任教職工作者,在修畢教育學程后先發給「準教師證」,通過教師甄選考試后,透過希望任教地的教育委員會安排至學校服務,其待遇與「常勤講師」(相當于我國的代理教師)相當。視個別狀況擔任導師或指導學生社團活動,「試用期間(實習制度)」的身份關係隸屬于服務學校。目前研議的試用期間鎖定在3年或5年。
試用期內,校長針對工作態度、教學狀況,以及問題應變能力等加以審視,若經判斷符合規定的基準,則由教育委員會授予「正式教師證」,成為合格專任教師。另外,若在試用期間無法取得正式教師證,亦可以「準教師證」的資格延續服務。取得「正式教師證」后,若經確認有指導能力不足的情況,則當初核給正式教師資格的教育委員會必須負起責任,辦理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自民黨今后將積極修訂地方教育行政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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