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英國社區教育現況簡介 2013年05月10日 12時訊
英國提供社區教育之主體為依據擴充教育(Further Education)相關法令(包括1985年擴充教育法(Further Education Act 1985)第1、2條及1992年擴充與高等教育法(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 1992)第一部分第二章設立的社區學習機構(Community Learning Providers)。主要辦理方式有三:一為地方政府教育單位自行辦理,二為由依法設立之一般擴充教育學院(General 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s)辦理,三為由地方政府以公開招標或直接委託方式委託民間社區學習機構辦理。英國所謂的「擴充教育」是指所有16歲中學教育結束以后非屬高等教育之教育和訓練,種類繁雜,一方面包含針對16~19歲銜接高等教育的學術教育,另一方面則含括技職教育、成人社會教育等。其中,針對19歲以上成人社會教育,中央政府主管機關為「商業、創新暨技能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簡稱BIS),有別于16~19歲學生的擴充教育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商業、創新暨技能部」針對成人社會教育的社區學習(Community Learning),每年編列預算由其相關機關「技能資助機構」(Skills Funding Agency)針對于該機構登記在案的社區學習機構進行財務補助及監督考評。而各社區學習機構之財源,除了接受「技能資助機構」補助外,另得向其他機構籌措,或向學員收取學費統籌運用。 社區教育開設之課程及時數,主要由社區學習機構視社區民眾需求自行決定。然而,由上開主管機關「技能資助機構」資助開設的課程主要包含四大類:(一)個人與社區發展學習(Personal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Learning)、(二)家庭、英語、數學與語言(Family English, Maths and Language)、(三)廣泛家庭學習(Wider Family Learning)、(四)貧困社區的鄰舍學習(Neighbourhood Learning in Deprived Communities)。而自2012年8月起(即2012/13學年)施行的社區學習信託試辦計畫(Community Learning Trust)則將課程重點放在以公共資金協助弱勢學習、擴大在地決策參與等。每門課按其課程內容、所需設備材料及有無機構(例如上開主管機關「技能資助機構」、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非營利資助者等)給予財務補助,向學員收取不同學費。同一門課程亦可能因學生身分(例如是否具領取社會福利身分、失業身分等)、年齡、能力(例如是否已達一定能力水平、是否有學習障礙等)不同,有不同收費標準,有的課程甚至完全免費。社區學習機構通常利用網站及紙本文宣公告開課簡章,由民眾自由報名。開課時間與英國一般學生學期相近,一年三季,分秋季班(9月初~12月下旬)、春季班(1月初~3月底)、夏季班(4月中~7月下旬)。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英國社區教育現況簡介學員于社區學習機構修業結果所獲學分或證書,將按全國(蘇格蘭除外)統一的「資格與學分認證架構」(The Qualifications and Credit Framework,簡稱QCF)標準計入個人學習紀錄(Personal Learning Record,簡稱PLR),該紀錄可供學員與學習機構將來學習項目及發展方向之參考。至于該學分將來得否抵免高等教育正規課程或作升遷、考核之用,則由高等教育機構或學員服務機關自行採認。
資料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英國社區教育現況簡介 臺灣建省后,第一任巡撫劉銘傳推行革新,在教育上先后設立了“西學堂”、電報學堂等學校,已具備現代學校的雛形。如西學堂有較完備的設施,課程不再限于儒家經典,還設有外語、歷史、地理、測繪、算學、理化等。這些措施,為臺灣現代教育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臺灣教育的起源1630年代,跟隨荷蘭東印度公司來臺的傳教士干治士()利用羅馬拼音將臺灣新港附近的平埔族語言文字化,并利用該文字開堂教授圣經。該文字因為 東印度公司傳授于平埔族新港社,所以稱為新港文或新港文字。1636年,荷蘭傳教士羅伯圖斯·尤鈕斯(RobertusJunius)更開始在新港社創立學校招收平埔族學童,教授新港文、圣經與羅馬文字。后來,南部平埔族大社中,通通都有類似由傳教士設立的教育機構。這些學校,就是臺灣教育的啟蒙。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