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教師及學校教職員是否應攜帶槍械引發爭議 2013年03月08日 03時訊
經歷 Sandy Hook 小學的槍擊案后,包括美國前教育部長William J. Bennett和美國眾議員Louis Gohmert等人認為,允許教師和校長攜帶槍械可防止這類事件發生。德州州長Rick Perry于12月17日表示,在校園內允許攜帶隱藏武器應是合理的作法,然而目前在德州公私立學校所屬所有地及學校車輛範圍內都禁止持有槍械。維吉尼亞州州長Robert McDonnell也在12月18日表示,該是討論學校教職員是否應攜帶槍械的時候了。奧克拉荷馬州的議員表示,他們計畫立法讓學校教職員可以自我武裝,也可能讓學校工作人員作為儲備執法人員。但根據一位指派至學校之警員的說法,允許學校教職員攜帶槍械來保衛學生及其自身的安全,也可能為學校當局和執法人員帶來安全和后勤方面的問題。
各州已有一些零星的法律,規定可攜帶槍械至校園的人員及可攜帶的時間。康乃狄克州槍擊案的前一天,密西根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法案,免除學校及托兒所等「禁止攜帶區 (no-carry zone)」的槍枝禁令。但州長Rick Snyder于12月18日否決了這項措施。Sandy Hook事件發生后,教師工會及槍枝管制擁護者要求州長不得簽署該項法案。
根據預防槍枝暴力法律中心(Law Center to Prevent Gun Violence)對各州的調查,42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禁止持有隱藏武器許可證或執照者持槍進入校園。但許多州規定,在校園內的車輛中擁有許可槍枝者則不在此限,此例外情況通常是為了方便學童的接送。相反地,新罕布什爾州完全沒有禁止成年人在校區擁槍的法律,而阿拉巴馬州在公立學校的槍械禁令并不適用于擁有隱藏槍械攜帶許可的人。
全美學校資源警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hool Resource Officers)發言人Kevin Quinn表示,對于學校資源警官(在學校工作的持槍警員)以及其他所有在校園攜帶槍枝的人員,培訓是確保安全的關鍵要素。他舉例說,當他以警官身分在現場執行任務時,因受過多年的訓練,只會盤查攜帶攻擊武器至校園的人。若教師或其他人員在校園攜帶武器來保護自己和學生,情況可能會變得相當危險,尤其是對因事件前來的其他執法人員。雖然校內的執法人員可以辨別保衛學生的教師并非攻擊者,但外來的警官可能無法分辨。
學校名稱:哥倫比亞國王學院 Kings College 所在位置:英國,倫敦學校設置類型:創建時間:1957年學歷:學校性質:公立學生人數:600人院校地址:25 Beckenham Road Beckenham,Kent BR3 4PR,England 電話:+44 (0) 20 8650 5891 傳真:+44 (0) 20 8663 32249940
上週,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以違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為由,否決了伊利諾州隱藏武器的禁令,使槍枝管制擁護者受挫。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12月11日的裁決中也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在2008年「哥倫比亞特區控訴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中的裁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槍的權利。
但看似明確的槍枝政策可能引起難以釐清的法律問題。一篇康乃狄克州關于校園槍械管制的法律分析提出,理論上,在學區許可下,法規可能會允許學校教職員攜帶槍械至學校,雖然該分析也指出,實際上,學區應該不會發出許可。除了警衛、學校準許使用槍枝的人員(如槍械安全課程)以及執行勤務的執法人員外,在康乃狄克州的公立校園攜帶槍枝屬于重罪。在當地的教育委員會許可下,獵人也可攜帶未裝彈藥的槍械穿越公立校園。
政策應如何變更的爭議目前仍未解決。例如,康乃狄克州州長Dannel P. Malloy于12月17日表示,他希望聯邦槍械管制法能更為嚴格,主張槍械管制法相對嚴格的州會受到政策限制較少的鄰近州影響,而降低管制效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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