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同學夫妻均是中國留學生,因為繼續留在國外還是回國發展產生分歧,想辦理離婚,但不知道在國外辦理還是必須回國辦理,適用哪國法律。請問留學生在外留學期間應當如何進行離婚訴訟?
答:
國外留學的夫妻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如雙方自愿離婚,又無財產、子女糾紛,雙方可回國親自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根據《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規定,中國公民不管是在我駐外使、領館或在國內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雙方均應親自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不得采用委托方式。
在國外留學的夫妻對財產、子女有爭議的,則需要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按中國法律處理。如因特殊情況,雙方或一方確實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訴訟,可辦理授權委托,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訴訟,并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對國外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負舉證責任,對其主張有責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人民法院需要查證時,兩國之間有司法協助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協議的規定,委托外國法院代為查證。父母離婚后,子女由誰撫養,可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的具體情況,判決由一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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