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考辦”下發紅頭文件規定,考生報名自考時須同步購書;不愿從自考部門購教材的考生無法報名。此舉讓考生憤然,紛紛投訴。法律專家質疑自考部門利用考試權發行教材,認為這是典型的利用行政壟斷謀利的行為
考生反映:報名先須購書,數十萬考生“遭強賣”
5月25日至6月7日,安徽省15萬名自考生報名參加將于10月份舉行的全國自學考試。
從2003年起,安徽自考實行網上報名。而網上報名的“購書”程序成了一道“關卡”,考生不從自考辦購書就無法報名。
安徽自考網站(www.ahzk.net)網上報名系統分新生和老生兩種。新生報名系統中,“訂購教材”被捆綁在網上報名系統里,考生只有訂購教材并繳費后,才能完成報名程序;老生則規定“重考課和已購買正版教材的”的考生,可以不訂教材,但自考辦同時規定:“考辦將在發(準考)證時進行(教材)驗證。”
在合肥市自考辦機房,一位考生向記者解釋:“自考辦通過這種程序,讓考生不得不從他那里買教材。”網站提示不買教材的考生可以“與當地考辦聯系進行后臺報名”。然而對如何聯系、怎么報等關鍵問題,卻沒任何說明。
“但后臺報名其實也要購書后才行”。考生經過相互打聽,才明白所謂后臺報名,就是到當地自考辦人工委托報名。工作人員首先要你開張“購書證明”,然后才給表格,表格上還專設一欄“購書簽章”表格,由工作人員簽字,才算報名有效。
“開‘購書證明’很有講究。”一嚴姓考生說,自考辦強調“購買正版教材的考生才能開證明。”但又說,安徽自考教材惟一發行渠道是自考辦,外面書店賣的都不是正版。“即使以前有教材,因為不是在自考辦買的,也開不了證明、報不上名”。
“這種行為完全是強買強賣。”憤怒的考生紛紛在安徽自考網站論壇上討伐:“迫切要求把教材預訂與報名脫鉤!”“想想吧,安徽每年60萬的考生,每個人都必須定他們推薦的教材,這樣的經濟效益,何其巨大。這種行為合法嗎?”
“自考辦”解釋:主渠道發行是為考生服務
安徽省自考辦說,供應教材一事,完全是為考生服務。自考教材屬于國家“自考委”內部知識產權,實行主渠道內部統一發行,合理、合法。因此,安徽自考辦在2003年2月21日下文,要求各地自考辦及相關部門,實施新的自學教材管理體系,要求“提前報名、報名訂書”。為組織此次10月份全國報考,安徽自考辦要求各市縣自考辦,對“所有2003年后注冊的考生,報考時同步購買所報考課程的正版教材”。
“自考辦作為教育部門,提供教育的同時不提供教材,這哪是履行職責?”安徽省自考辦主任王峰在接受采訪時反問記者。他說,自考教材實行系統內部主渠道統一發行,是為了打擊盜版,凈化市場。其實華東其他省份早就這樣做了。
“反過來說,我不提供教材,誰來提供?”王峰說,安徽省自考辦是教育部指定的安徽地區對自考教材惟一具有發行資格的部門,考生只能在自考辦才能買到正版教材,在外面買的教材全部是盜版。“自考教材有1000多門,版本層出不窮,考生在外面自己隨便買,版本買不對,考砸了,這是對他們不負責”。
專家評點:教材自考部門專賣、強賣違規違法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省政府立法咨詢員儲育明說:“這種做法違規違法。”他認為,所謂自考教材內部主渠道發行,也就是實行自考教材由自考部門專營。自考部門利用考試權發行教材,是典型的行政壟斷,與國家現行的多條法規背道而馳。
儲育明說,圖書銷售本質上屬商業活動,自考部門是政府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參與商業活動,這與國家行政體制改革“政企分開”的要求相悖。《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不得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經營者的商品”,自考部門利用行政權利,限定考生購買自己的商品,排斥其他經營者商品,這比一般不正當競爭行為更嚴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自由選擇購買或不購買商品的權利,自考部門通過行政管理權,強制考生購買,這無疑是對考生消費權的剝奪。
他認為,自考部門的職責是考試管理,而不是教材發行。換句話說,它關心的應該是考生考試是否合格,而不是強求考生應該用何種書才能通過考試。自考是學歷教育,它考察的是考生對基本知識點的掌握情況。有的考生不使用自考教材或者使用其他教材,同樣能掌握基本知識點。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自考部門“強調考生只有使用對的版本,誤買了其他版本的教材就考不出好成績的說法”站不住腳。
儲育明說,自考部門并非打擊盜版的主管部門,可以協助打擊盜版,但它的職責應是發現盜版教材后積極舉報,而不是親自去打;其次,盜版問題應通過進一步發展市場來解決,而不是通過消滅市場來解決。
“如今,中小學以及高等教育教材、教輔的發行權都在逐步放開,而自考教材還鐵板一塊,說不過去。”儲育明說,相對于一般教材主要是由學校為主體單位代表學生選購而言,自考教材是以每個考生為主體單個選購,更應該面向市場,讓考生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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