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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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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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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保護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對1999年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號和第6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并將兩個規章的內容予以合并,形成了目前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陸教育部網站(網址:http://www.moe.edu.cn),通過首頁左側“征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教育部法制辦(郵編:100816)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aojinju@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11月30日。

教育部

2012年11月29日

關于修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保護自費出國留學學生的合法權益,1999年,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5號令)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6號令)(以下簡稱“5、6號部令”)。近年來,隨著我出國留學人員規模不斷擴大,類別日趨多樣,留學環境復雜多變,對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的發展要求。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在對自費出國留學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5、6號部令”進行了全面修訂,并將兩個規章的內容予以合并,形成了目前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國務院及有關部委近幾年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宣布取消或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有多項內容涉及自費出國留學監管,如國務院取消教育部“中介機構跨省市開展業務的審批”;公安部推出因私護照實行“按需申領”的重大改革等。日前,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的審批權下放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因此需對5、6號令相關規定做出相應修訂。

(二)加強監管的需要。中介機構為中國公民出國留學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渠道,但近年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突出問題,如有些單位及個人為牟取經濟利益,未經批準設立中介機構,非法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活動;有的采取弄虛作假手段,編造、假冒證明材料;有的發布虛假信息,騙取錢財;有的高額收費后不兌現承諾,嚴重侵犯自費出國留學學生的合法權益等等,亟需調整行政監管模式與手段,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行為的規范與管理。

二、關于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下放中介服務資質的審批權。征求意見稿將審批權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同時為加強國家的宏觀統籌,要求各省在作出許可決定前報教育部備案。

(二)修改有關中介機構跨省市經營活動的規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教育部對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跨省開展業務的審批,但關于跨地區開展業務的相關管理手段未能及時調整,造成跨地區經營存在無序狀態,亟待解決。征求意見稿提出如下思路:(1)原則上應當在資格認定書核定住所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2)超出經營區域的,可以以設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請資格認定。

(三)規范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的運作。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者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和推動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一些省市也已經或正在籌備建立行業協會。因此,征求意見稿專門明確了行業協會的職能和地位。

(四)明確境外機構不得參與中介服務的規則。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規定“禁止境外機構、個人在我境內以任何形式從事出入境中介活動”。根據這一規定,并參照國務院近期頒發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中“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等條款,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境外機構、外國在華機構、中外合資機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五)加強和改善監管。1、明確各部門管理職責。修訂稿第五條以列舉方式明確各方面職責,進一步明晰教育、工商和公安等部門的管理職責;2、建立、健全服務合同制度。由主管部門制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格式范本,要求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格式范本,制定統一的合同文本。3、建立備用金制度,要求中介服務機構在指定銀行存入一定數額的備用金,由教育主管部門實行監管,以保證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及時得到賠償。備用金制度已在實踐中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點,取得了較好的效果。4、在第五章罰則中,全面梳理了實踐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情形,予以列舉,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的責任與處罰辦法。

學校名稱:法國杜蘭大學 Tulane University 所在位置:美國,新奧爾良學校設置類型:綜合性大學創建時間:1834年學歷:學校性質:私立學生人數:9328人院校地址:6823 St. Charles Avenue New Orleans, LA 70118-5680 (504) 865-50009292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加強管理,保障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和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是指經批準的經營性教育服務機構、企業法人通過與境外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為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詢、代辦入學申請和簽證、組織安全教育、幫助聯絡和安排等服務活動。

第三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須經教育主管部門依本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資格認定和登記注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

境外機構和個人、境外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以任何形式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 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有利于促進國際化人才培養,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誠實守信,收費合理。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宏觀管理、政策規劃、綜合協調;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的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監督檢查。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出入境秩序的監督管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登記注冊和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

第二頁:服務資格的認定

第三頁:備用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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