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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替教育機構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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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替教育機構收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辦公廳日前起就《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向各地各級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替外國教育機構向服務對象收取學費或組織相關教學活動。

意見稿指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

意見稿要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自費出國留學服務合同范本,制定統一的格式合同文本,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合同應當載明服務項目、服務費用、收費方式等事項。

意見稿具體內容如下: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加強管理,保障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和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是指經批準的經營性教育服務機構、企業法人通過與境外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為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詢、代辦入學申請和簽證、組織安全教育、幫助聯絡和安排等服務活動。

第三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須經教育主管部門依本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經資格認定和登記注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

境外機構和個人、境外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以任何形式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

學校名稱:日本日本大學 にほんだいがく 所在位置:日本,千代田區學校設置類型:綜合性大學創建時間:1889年學歷:預科 專科 本科 研究生 學校性質:私立學生人數:81100人院校地址:6563

第四條 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有利于促進國際化人才培養,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誠實守信,收費合理。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宏觀管理、政策規劃、綜合協調;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的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監督檢查。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出入境秩序的監督管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登記注冊和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服務資格的認定

第六條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擬開展中介服務業務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頒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前,應將相關主要信息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法人條件,且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的中國籍公民;

熟悉我國及相關國家教育情況、留學政策;

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主要工作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至少有5人具有從事教育服務性業務的經驗;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應當有具備外語、法律、財會專業資格的人員;

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與國外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系。

第八條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向中介服務業務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

法人資格證明;

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員的簡歷和相應資質證書等有關證明文件;

機構章程;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

辦公場所及辦公設施證明;

與國外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直接簽署的自費留學合作意向書以及經我駐外使館認證的國外簽約方的資質認定證明文件;

擬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行政區域及可行性報告。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申請,并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辦理備用金交存手續;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當自接到辦理備用金交存手續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交存備用金,憑備用金存款證明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領取《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第十一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有效期為5年。繼續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應提交有效期內經營情況報告,經審查,在有效期限內未發生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審批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批準。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式樣,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印制頒發。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范圍或者辦理登記注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載明的事項為其核定經營范圍。申請人完成經營范圍變更或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業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應將相關主要信息及時抄告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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