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辦公廳日前起就《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用于支付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對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
備用金數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萬元。
備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歸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所有。中介機構破產、解散時,備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意見稿指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無力支付違約、侵權等引起的賠償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動用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請。
備用金被動用且低于規定數額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出警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將備用金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得開展中介服務業務。
中介服務機構被取消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或者主動終止中介服務業務后,如2年內未發生針對該機構的投訴或者訴訟,可憑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到開戶銀行領取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意見稿要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有以承包、轉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發布虛假信息,在境內組織中介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指使、協助、組織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相關材料辦理自費出國留學,導致服務對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學習的;服務對象在境外發生糾紛或突發事件,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不及時派人進行處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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