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美國學校諮商輔導體制概況 2012年08月31日 12時訊
美國教育的實施主要在州及學區層級,學生輔導事務也一樣,聯邦主要職責在于支持與補助。依據2001年版《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即《沒有孩子落后NCLB》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 )第五篇:強化資訊公開的家長選擇權及創新方案( TITLE V Promoting Informed Parental Choice and Innovative Programs),其中第二部份小學與中學諮商方案(Subpart 2 -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Counseling Programs)第5421節規定,授權聯邦得補助地方教育當局建立及推展小學與中學的諮商方案,為利補助作業更臻明確、均等、公平,該方案中并針對參與學校諮商服務的幾類人員進行定義如下:1.兒童及青少年心理醫師(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iatrist): 是指具有各州合法醫學執照,并完成一般心理及兒童與青少年心理住院醫師訓練者;2.合格心理學家(qualified psychologist) :是指具備有協助學校提供兒童諮商服務能力者,其應具有工作所在地之州所頒的心理分析執照,并且在其專門領域範圍內執業及熟悉學校的兒童諮商工作者;3.學校諮商師(school counselor) :是指具有合法資格,在學校中正式擔任兒童及青少年諮商服務工作者,這些學校諮商師必須領有各州所頒的執照或由各州獨立專業團體所授予的認證合格者,或者是領有全國性的獨立專業團體所授予在學校諮商或諮商專業的證書者,抑或是至少持有由「諮商與輔導教育方案認可評議委員會」(Council For Accreditation of Counseling and Related Educational Programs)或相當機構認證之學校諮商相關課程之碩士學位者;4.學校心理學家(school psychologist) :係指在大學研究機構完成至少60小時有關學校心理學的研究所課程,以及完成1,200小時學校心理學的實習(其中包含600小時的學校實地心理諮商實習工作),并且領有工作所在地之各州頒授的學校心理學的證照或認證文件者,或是領有「全美學校心理學認證委員會」(National School Psychology Certification Board)合格認證者;5.學校社會工作者(school social worker)意指領有經過「社會工作教育協會」(Council of Social Work Education,CSWE)認可之碩士學位以上的社會工作專長者,且領有工作所在地之州頒予之執照或合格證書者,或者是由全國性質的學校社會工作專業機構認可或認證渠為學校社會服務工作專家(school social work specialist)者。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美國學校諮商輔導體制概況由上可知,兒童及青少年心理醫師、心理學家、學校諮商師、學校心理學家、學校社會工作者,都是提供學校學生諮商服務的人員,其服務內容主要是協助學校處理相關輔導工作及提供學生心理及相關問題諮商之協助,聯邦并無對上述人員編制進行規範,係由各州或學區、學校依據需要尋求或聘請協助。其中,根據「全美學校諮商師學會」(American School Counselor Association,ASCA)指出,學校諮商師(school counselor)是在學校中正式擔任兒童及青少年諮商服務,為學校主要負責學生諮商服務者,許多州或學區并設有學校諮商主任或協調專員(coordinator),以協助聯繫州、學區、學校之學校諮商師或統合協調跨學區或跨校的諮商計畫與工作。
學校諮商師主要職責除了在學校中隨時提供學生心理及相關輔導問題之協助,更負責協助新生適應環境、新舊生選課、社團參與、申請進階教育、規劃生涯、生活諮詢、品德教育、暴力防範、同儕及師生溝通等各項工作。近來美國聯邦教育部更賦予學校諮商師維護學生公民權利(Civil Right)的角色任務,包括維護不同族群、性別、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機會公平等。
聯邦教育部長鄧肯在本(2012)年「全美學校諮商輔導週」(National School Counseling Week)致詞中曾指出:「學校諮詢師在學生為高等教育作準備的過程中扮演重要關鍵角色,不論是協助順利畢業或為下一階段採取必要準備,包括規劃就學補助及申請獎學金等,這些指引協助學生讓潛能展現極致,而這些貢獻也將協助達成總統的教育目標:在2020年大學畢業率領先各國」。
在當今美國的K-12學校中,學校諮商師(School Counselor)已經成為校園中不可或缺的一員,他們協助學生在學業、個人與社會關係、職涯發展等各方面健全成長,其亦師亦友的角色在學生成長過程中往往產生極為關鍵的影響。惟根據「全美學校諮商師學會」(ASCA)建議,學生與學校諮商師比例為250比1,但2010學年度全美實際平均為459比1。
為協助各州及學區擴大學校諮商服務工作,除學校諮商師之外,更能擴大結合專家及醫學上的資源,聯邦依據上述《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辦理相關計畫之補助,尤其是針對下列屬性的計畫:A.能證明對新的或額外的諮商服務極大的需求,提供現有學生與學校諮商師的比例、學生與學校工作者的比例、及學生與心理醫師的比例者;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美國學校諮商輔導體制概況 B.能提出最具潛力及創新的途徑以啟動或擴充學校諮商服務者;C.能展現最大的複製或擴散效益者。這些補助每一個項目不超過3 年,上限每一年度不超過40萬美元,并明定本項補助屬于補充(supplement)性質,而不應有排擠(supplant)現象,應用以補充擴大原有諮商服務計畫,各州及學區仍應編列及規劃足供學校基本需要之諮商工作經費與人員設置。 參考資料:美國聯邦教育部網址:http://www.ed.gov/全美學校諮商師學會:http://www.schoolcounselor.org/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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