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郭斌(圖片
失望
去美國考察發現被騙尋幫助
由于這家中介公司稱其總部在美國,具有很強的實力,與多所知名學校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于是長女士簽約付款后,專門前往美國了解該公司的相關資質。然而,考察結果卻出乎長女士意料。
長女士發現:該中介公司在美國的評級較低,當地人士對這家公司的評價也不高,甚至問長女士為何要選擇這家中介公司。
滿腹疑慮的長女士回國之后,又從其他渠道得知該公司在中國的相關服務質量也與其宣傳不符,存在名不副實的情況。最讓長女士憂心的是,女兒每次參加培訓課后情緒都很低落。以上種種情況讓長女士對該公司的教學培訓質量和服務質量感到懷疑和不滿。
“我不能把女兒的未來交給這樣一家不靠譜的中介公司!”長女士與該中介公司負責人聯系,要求公司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和解決辦法。然而,工作人員此時的態度與宣傳簽約時大不一樣,并沒有就公司的真實資質進行解釋和說明,后來干脆對長女士置之不理了。
“一大筆錢,打了水漂?還拿什么供女兒留學深造啊?!”長女士欲哭無淚。而這時,更糟糕的事情發生了。因為長女士與中介公司理論一事,小雅居然遭到了培訓學校老師的斥責,本來就不愿意上課的女兒這時更是拒絕去學校。看女兒著實委屈,長女士感到友好協商已于事無補,于是走進了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
揭底
律師多方調查發現重重疑點
郭斌律師聽完長女士的敘述,向她初步闡明了自己的見解和思路。長女士請求郭律師為自己追回已付合同款,但經過分析和綜合考慮,郭律師認為此案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還是協商。
鑒于長女士已就此事與中介公司溝通多次無果,如今由律師出面與對方公司交涉是最佳方案。郭律師認為,為了掌握事件走向和取得有利地位,必須有法有據,調查、準備工作至關重要。
根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部、公安部完成資格認定工作,并向獲得資格認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核發有效期為5年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中介服務機構持《資格認定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及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也就是說,留學中介機構必須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才能從事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而且該資質須向公安機關及工商機關進行備案。
于是,就長女士一案,郭律師在教育局網站上查詢了相關信息。他得知,截至2012年3月6日,北京地區具有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書”的留學中介機構共有71家,而那家中介公司并不在其中。
為了進一步核實此事,郭律師來到該中介公司所在區的工商局,查詢該公司的工商檔案。結果獲知:該公司的檔案中確實沒有相關資質證書,并且其營業執照上的營業范圍明確注明了“中介除外”。
通過調查,郭斌律師還發現該公司可能存在異地經營的行為。在工商檔案中,該公司的住所地在東城區某大廈;而該公司與長女士簽約的地點卻在朝陽區某辦公樓。
郭律師立即前往該中介公司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地。這棟樓明顯不是正規的寫字樓,一層木牌上標著零星幾家公司的名稱,但其中并沒有找到該公司之名。按照該公司登記的門牌號尋到樓上,郭律師卻發現門口沒有任何牌匾,房門緊閉,整個樓道安安靜靜,絲毫見不到公司開門營業的景象。
另外郭律師發現,中介公司與長女士的合同中約定:如出現糾紛,“香港仲裁委員會”為仲裁機構。但是經查詢核實,根本不存在“香港仲裁委員會”這家仲裁機構。
交鋒
指出中介有六大問題
2012年4月2日,各項準備工作完成后,郭斌律師揣著起草好的《律師函》走進了這家中介公司。
由于長女士一事拖延時日已久,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對相關情況已較為清楚,當郭律師說明來意后,工作人員帶他來到會議室。郭律師首先禮貌地陳述了相關情況,表明了自己以解決問題為出發點的立場。
隨后,郭律師重點提出該中介公司存在以下6個問題:
第一,合同約定的中介費畸高;
第二,交給長女士的合同里沒有美國高中及大學名單;
第三,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香港仲裁委員會”根本就不存在;
第四,中介公司沒有經過國家政府部門許可經營出國留學資質;
第五,中介公司存在異地經營的行為;
第六,中介公司上報稅務部門所稱去年收入才人民幣2萬多元,與事實不符,僅僅長女士的交費就大大高于這個數額。
結局
雙方解約退回全部合同款
在事實面前,中介公司對自己存在的問題沒有辯駁之詞,轉而承認自己的培訓方案并不適合長女士的女兒,雙方的確存在一定的矛盾,孩子不愿意上學他們也很著急。
郭律師再次申明解決問題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不要耽誤孩子的前程。中介公司也表示自己從來都是本著積極友好的原則處理此事,愿意盡全力配合郭律師解決此事。
工作人員對待律師的態度和他們對待客戶的態度可謂大相徑庭。此時,郭律師也無意糾結于對方之前的做法而破壞現有氣氛,本著有效解決問題的原則,他轉達了長女士的相關要求。中介公司最終表示:即便郭律師不提出退款和解約,他們也會主動辦理此事,定會給長女士一個滿意的答復。
根據談判結果,郭律師為長女士起草好了《解除合同協議》,約定解除長女士與中介公司簽訂的《赴美留學咨詢VIP合同》,中介公司向長女士退還全部留學咨詢費。在郭律師的安排下,長女士來到留學中介公司,雙方順利地簽訂了該協議。
2012年4月27日,長女士收到了中介公司退回的全部合同款。小雅告別了并不適合自己的培訓課程,也恢復了往日的開朗和樂觀,繼續為了自己去美國念書的夢想努力著。
律師提示
理智選擇留學中介
雖然對于本案中的長女士來說,事情得到了圓滿的解決,但是像她一樣為孩子出國留學而煩惱的家長們還有很多。郭律師在此要提醒大家注意:
第一,本著對自己、對家人負責的原則,選擇提供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之前,務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確認對方具有相關資質,具體名單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網站上查詢;另外,不要聽信中介公司宣傳自己的一面之詞,簽約前應做必要的市場調查工作,最好經多重渠道了解欲簽約公司的信譽和客戶評價,避免受到蒙蔽。
第二,對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關鍵內容要詳加確認,比如中介費用、學校的名單、培訓內容等,以確保合同內容符合自己的實際要求。
第三,如果在接受中介服務的過程中發現自己受騙、對方違規事宜,要相信法律、運用法律,堅決維護自身權益,若自立救濟不成,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向律師尋求專業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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