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5月起正式實施。與舊版相比,新版細則明確如華僑在境外生育子女未在中國定居,可在京申請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此外,今后,夫妻雙方均為北京市戶籍,新生兒應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據北京《京華時報》報道,根據新版細則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華僑,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內定居,申請在北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國務院僑辦關于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由北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申請人除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僑務部門辦理的華僑身份證明。
另外,新細則中第七條中明確,夫妻一方為北京市戶口,另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時,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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