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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母留學生獲刑三年半經鑒定患精神分裂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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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母留學生獲刑三年半經鑒定患精神分裂癥

作案工具(視頻截圖)。

刺母留學生獲刑三年半經鑒定患精神分裂癥[1]1

嫌犯汪某(視頻截圖)。

上海留日學生浦東機場刺母案二審維持原判經鑒定嫌犯患精神分裂癥

文/記者賀涵甫、陳慶輝

震驚全國的上海“留學生刺母案”在一審被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后,由于行兇者汪某強調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癥,須接受治療,不應受到刑事處罰而上訴,此案于2011年12月27日下午進行了二審,汪某的代理律師繼續為其作無罪辯護,但當庭未判決。昨日,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決定維持原判,認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與一審不同的是,昨天的終審宣判進行得異常低調。

留學兒子討要學費不成拔刀刺母

2011年3月31日20時30分,汪某為向母親顧某索要在日本留學所需學費、生活費而搭機從日本東京回國抵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在機場2號候機樓中步行道近旅客會合點處,汪某與前來接機的母親顧某因上述費用問題發生不快,當其母顧某明確表示已沒有財力再供汪某繼續在日本留學時,汪某從隨身攜帶的背包內拿出準備防身用的兩把尖刀,對其母顧某的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致顧某身上多處裂創,伴左側血氣胸,肝、胃、脾破裂,左肝靜脈破裂、腹腔積血、右手肌腱斷裂等傷,經法醫鑒定,顧某的傷勢已經構成重傷。

據了解,1987年出生的汪某從2006年起留學日本。為支持兒子在日學習生活,作為母親的顧女士每年要給兒子人民幣20萬元以上。雖然在剛開始幾年顧女士還可以勉強承擔,但之后越來越力不從心。直到2010年,顧女士開始對兒子索要生活費表現出了為難,“孩子可能不知道,其中很多錢都是向別人借的”。實際上,一些留日學生告訴記者,在日本生活費用一般每年8萬多元,加上自己打點工完全夠用,“20萬只能說是奢侈了”。

根據事發后的媒體報道,汪某家的親屬曾指汪某在日5年多從來不去打工,所有花銷都靠顧女士支撐。有時在家甚至因為家人無法答應他的要求而動過手。但在立案后,親屬的說法也有過巨大的改變,稱汪某是個“勤勉、懂事的好孩子”,并否認汪某在日從不打工。

學校名稱:日本千葉大學 千葉大學 所在位置:日本,千葉市學校設置類型:創建時間:1923年學歷:本科 研究生 網絡課程 學校性質:學生人數:14477人院校地址:6303

受傷母親反復重申兒子有精神病

2011年10月19日,該案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經司法機關鑒定,汪某被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癥,不采納汪某辯護人稱汪某案發時“自知力無”的意見,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所稱的“自知力無”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說到日本經歷時對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沒有主觀認識,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發時自身行為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

上訴理由:是個病人

同年10月31日上午,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對“留學生弒母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一審時,汪某談起在日本的生活,汪某如此形容:“那里有人故意整我,不讓我吃飯和睡覺。”為此,汪某就特意買了兩把防身用的尖刀,沒想到最終成了親手傷害母親的兇器。汪某在一審時放棄最后陳述的權利,特別是當公訴人詢問汪某行兇經過、捅刀部位、母親反應等情況時,他一概以“不清楚”、“不太記得”作答,僅在結束時說了句“我很后悔”。一審判決后,汪某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在二審時,汪某表示上訴的理由是: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癥,是個病人,目前沒有得到合理的治療,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司法鑒定:有責任能力

汪的代理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并認為當初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存有瑕疵。但司法鑒定所的工作人員到庭應答:汪從2009年開始患有精神分裂癥,在案發時汪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雖然減弱的程度無法量化,但并未完全喪失責任能力。他認為自己與同事出具的“意見書”建立在團隊的專業知識上,合法合理。

而汪某母親顧女士在終審宣判前曾多次重申,兒子犯罪是因為患有精神分裂癥所致。昨天下午,汪某的一個親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并沒有去參加終審宣判,而對于維持原判這個結果,他有些無奈。談及外甥和其母親未來的打算,他只是匆匆說了句“還不知道”。

案件回放

2011年3月31日,24歲留學生汪某在上海浦東機場因留學費用等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從包內抽出兩把尖刀,對毫無防備的母親的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致母重傷。

2011年10月19日,該案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經司法機關鑒定,汪某被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癥。

學校名稱:日本千葉大學 千葉大學 所在位置:日本,千葉市學校設置類型:創建時間:1923年學歷:本科 研究生 網絡課程 學校性質:學生人數:14477人院校地址:6303

2011年10月31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2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決定維持原判,認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賀涵甫、陳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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