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劉先生問:關于外國留學生轉工作居留之事,近幾月的報刊上不斷有報道或評論,說去年法國內政部發布的“5·31”通函收緊了相關政策,致使大批轉身份的申請被拒,引發了廣大外國留學生以及許多法國高校管理層和教師的不滿,內政部不得不于2012年1月12日又發了一個通函,作了讓步。本人現正在攻讀MASTER II,今夏有望通過,故對此很是關注。我急切想知道目前法國當局對外國留學生轉工作居留究竟持何政策?尤其是1月12日的通函具體有哪些規定?
華律師答:對學生轉身份的申請,5月31日通函再次強調外國學生結束其學業后,理應返回自己的國家,用學到的知識去報效祖國。因此,僅因某外國學生從事某工作已多年這樣的事實,不足以構成轉換成工作居留的理由,尤其是如果該職位不需要特別的技能,很容易讓其他合法求職者替代時。另外該通函還要求加強對已轉換身份者的居留延續申請的審查,失業、換雇主、職位下調、工資下降等因素,均有可能構成拒絕工作居留延續的理由。
按外國人居留法典第L. 311-11條的規定而獲得六個月特許居留權的高學歷外國學生,如果特許居留權期滿后想留下繼續工作,需要陳述為何不回國服務而要在法國工作的理由,他或她的工作許可申請也需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重新審議。
對擁有人才居留者的居留證延續申請,也將依此原則處理。
2011年5月31日這一通函被付諸實施后,外國學生轉工作居留的申請和工作許可的申請被拒比例大幅上升,連許多學業優異、法國企業急需的外國留學生也不能幸免。這種狀況遭到高校界和企業界的強烈不滿:高校界擔憂長此以往法國高校的吸引力會大大減退,外國學生會不愿來法學習;企業界則擔心無法留住對法國經濟發展有用的那些優秀外國學生。高校界和企業界的合力,終于迫使內政部部長讓步,但后者仍不同意廢止5月31日通函,僅同意發一個新通函來補充完善5月31日的通函。
2012年1月12日通函的新意可歸納如下:
一、糾正了5月31日通函在執行外國人居留法典第L.311-11條規定方面的不正常做法。它不再要求當事人陳述不回原籍國服務的理由,也不再提按勞動法的規定重新審議其工作許可申請,而表示對符合條件者,將頒發工作居留證,且不應受法國勞動力市場供需狀況的影響。簡言之,在這一點上新通函返回到了立法者的原意。
二、部分放寬了學生轉工作居留的條件。新通函仍強調應從嚴控制勞工移民,但也提到應保護法國高校制度的國際吸引力,考慮法國企業對高端人才、特殊技能者的需求。新通函還特別指出,對某國家,某語言,某外國文化的了解,可視作法國企業開拓新市場所需的特殊技能。
新通函還列出了如下幾種應當考慮的因素:
1.雇主企業在當事人的國籍國,或同一地理區域或文化區域,擁有分支機構或利益的;
2.雇主企業對當事人的雇用早已有計劃,曾下大力精心培養的;
3.當事人學業成績優異,在國際勞動力市場上屬搶手人才的;
4.當事人屬法國高校和外國高校間的交流生,其學習費用部分由法國資助的;
5.當事人的中學學業至少部分是在法國完成的,或中學就讀于其本國一所與法國簽約的學校,然后來法繼續大學學業的。
關于工資報酬,新通函再次強調必須與工作的檔次相符合。
三、2011年6月1日后被拒的申請,當事人可要求復議,有關當局將優先審理。凡因這類申請被拒而收到離境通知的,在申請復議期間該離境暫停執行。
綜上所述,2011年5月31日通函對學生轉工作居留設置了重重障礙,2012年1月12日的通函在一定程度緩解了這一狀況,但法國當局嚴格控制技術移民的大政策并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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