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考生在2012年4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違規,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以下考生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請違規考生于5月30日后到考試所在區縣領取處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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