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意向”合情合法
2009年7月,加拿大移民部發布了第131號公告,公告中再次重申,“申請人存在雙重意向是合情合法”。公告里的“雙重意向”,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移民傾向”。
據了解,加拿大移民局對臨時居民簽證的審核向來十分嚴格。在辦理臨時居民簽證時,最忌諱的便是申請人具有“移民傾向”,而這一公告卻表明:一個加拿大臨時居民(如學生)在加拿大居住期間或還在申請臨居簽證之時,同時申請永居是許可的。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移民局發出該公告是針對很多海外申請人不清楚‘雙重意向’的定義以及一直對‘雙重意向’存在很多誤會,甚至部分國內的簽證顧問也一直認為如果申請了永久居民簽證(如親屬團聚移民、投資或技術移民)或者有親屬在加拿大,那么他們再申請臨時居民簽證(如留學、探親、商務考察簽證)會被認為有‘移民傾向’而拒簽,部分申請人因為這樣的誤解而不敢遞交臨居簽證申請,從而浪費了前往加拿大學習進修、洽談生意、探訪親友的機會。在加拿大政府看來,這些誤會影響加拿大吸收更多有用的人才。”廣東僑外的加拿大移民顧問方鴻圖分析說。
新公告旨在吸引人才
方鴻圖表示,加拿大移民局發出此次公告也是基于一定社會背景,加拿大政府一直希望吸引更多的國際學生和臨時外國勞工到加拿大學習和工作,同時更希望讓這些高技術的臨時居民能被加拿大甄選為永久居民,并在往后的日子里繼續為加拿大做出貢獻,考慮到很多永居申請者同時申請臨居簽證,但部分申請人并不清楚“雙重意向”的概念,因此許多業內人士請求移民局能明晰這一概念。
其實,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法》第22條第2款就曾作出過相關規定:“一個有成為永久居民意愿的外國人,如果簽證官認為,他會在許可的期限到期后離開加拿大,則該外國人的意愿,并不能夠影響到他成為一個臨時居民。”
“比如,一個國際學生就可能有‘雙重意向’,第一個意向是申請學習許可(臨時居民),第二個意向是申請永久居民身份。根據《移民與難民保護法》,學生可以通過幾種渠道,從臨時居民轉變為永久居民,而這符合‘雙重意向’的規定。這個‘雙重意向’并不能作為學習許可申請被拒簽的理由。移民官在評估申請人的‘雙重意向’時,會辨別清楚哪些申請人的意圖是誠信可靠的;哪些申請人會在永居簽證申請遭拒絕后,而臨居簽證到期之時仍不離開加拿大。”方鴻圖解釋道。
事實上,做為一個移民國家,加拿大的技術移民政策,也一直在朝著吸引有加拿大學習和工作經驗的人作為移民人士的方向發展。這一點,從該國移民部近幾年一直放寬留學工作簽證政策鼓勵留學生積累工作經驗,以及2008年加拿大移民部正式實施“加拿大經驗”類移民中可以明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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