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些大型房產展覽上,個別商業口號很有誘惑力:“去美國或加拿大購置房產,即可獲得該國綠卡,即永久性居民身份!”這一口號使得很多國內消費者躍躍欲試。移民專家指出:去美國或加拿大購置房產,與取得該國綠卡,沒有任何邏輯關系。有些商家將這兩個概念生硬地拉在一起,其實是在誤導消費者,是一種虛假宣傳。
加拿大、澳大利亞的商業移民申請需要具備成功的商業背景,而且有實質居住的期限要求。而美國投資移民(即EB-5類移民)的要求就是投資的款項能夠為美國當地創造至少10個就業名額,這既是法令也是必要條件,EB是Employment-based二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字面上的意思很明確,就是“雇傭為基礎”,這項法令已經有20年之久,非常簡單也非常清楚。
雇人的數目也是很清楚,100萬美金的投資需雇用至少10個美國人2年,經濟特區50萬美金的投資也是一樣雇用至少10個美國人2年(并不是5個人)。有些基金也許因為地區的優勢可以按比例少雇幾個人,但絕對不可能由于特批而能享受到不需雇人的特別優惠,否則美國投資移民的EB二字就不該存在。所以投資人只要了解法令,就不可能有被欺瞞的可能。至于是否能雇到足夠的人數,基金必須先行核算清楚,解釋給投資人,客戶認同后再投資,而不是盲目相信不去了解,這樣才能避開被欺瞞,以免上當。
由于雇人需要時間來證明,所以美國投資移民初期所拿到的綠卡稱之為有條件的綠卡。2年后如果達不到雇人的要求就無法取消條件,因此有人覺得加拿大的綠卡沒有2年的條件限制應該比較理想,其實不然,如果你拿到了加拿大沒有條件的綠卡,但達不到在5年內居住2年的要求,綠卡(楓葉卡)也是一樣會被取消。申請者應牢記,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是除了依親(親友團聚類)和難民類以外唯一可以合法移民美國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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