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母親一口拒絕向自己提供日本留學所需的學費、生活費,剛下飛機的24歲男青年汪某從背包中拿出尖刀捅向母親,此為今年上海浦東機場3月發生的刺母血案。
今天上午9時30分,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刺母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汪某犯故意傷害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公訴,此前,汪某經司法鑒定被確定患有精神分裂癥。
“我腦子一片空白”
今年3月31日,在日本留學近5年的汪某從日本東京乘坐飛機回到上海浦東。登機前,汪某曾致電母親急需生活費,表示自己“沒錢了,都要餓死了”,在遭遇母親拒絕后,汪某憤然搭機回國。
當晚8時30分,汪某抵達上海浦東機場,拿好托運行李后,他在候機樓見到了母親。汪某事后承認,當時他問母親的第一句話就是“錢到底有沒有,給不給我”,然后雙方發生爭執,汪母明確表示已沒有財力再供其繼續求學,汪某隨即走向出口處,汪母緊隨其后。當聽到身后的母親嘮叨“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時,深受刺激的汪某從隨身的托運行李包內拿出兩把尖刀,對母親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毫無防備的汪母受傷后最終倒地,汪某在逃離現場時被民警抓獲。經法醫學鑒定,汪母的傷勢構成重傷。 “
學校名稱:日本澳洲國立大學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所在位置:澳洲,堪培拉市學校設置類型:創建時間:1946年學歷:學校性質:公立學生人數:14365人院校地址: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the admissions office,student and academic services Canberra ACT 0200 Australia 電話:61 2 6125 5594 Email: admiss.app@anu.edu.auhttp://aozhou./school/9818
我腦子一片空白。”到案后,汪某這樣描述自己襲擊母親時的情形。
2011年6月,經司法鑒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受審能力。8月1日,公安機關以汪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9月14日,檢察機關正式向浦東法院提起公訴。
“我做母親的不稱職”
今天的庭審中,公訴機關指出,被告人汪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汪某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而作為受害人的汪母則非常后悔,表示自己做母親的“不稱職”,沒有及時帶兒子治療精神疾病。在今年日本地震時,兒子曾經告訴她“耳朵里有異響”,而早在2009年,她和丈夫也已經發現兒子的行為有些異常。“有一次他回國,我們三個人走得挺好,突然他大叫一聲,我們都覺得很奇怪。”面對站在被告席上的兒子,汪母再三強調,事發時兒子并沒有逃離現場,“他看著我,我對他說‘你走呀,你走,媽媽不會怪你的’,可能他當時發病,不記得了。”當說到兒子原本明年就可以畢業時,汪母一時哽噎。
學校名稱:日本澳洲國立大學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所在位置:澳洲,堪培拉市學校設置類型:創建時間:1946年學歷:學校性質:公立學生人數:14365人院校地址: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the admissions office,student and academic services Canberra ACT 0200 Australia 電話:61 2 6125 5594 Email: admiss.app@anu.edu.auhttp://aozhou./school/9818
當法官詢問汪某“為什么會帶兩把刀”時,汪某表示,其在日本的留學也并非一帆風順,他在超市買了兩把尖刀是為了“防身”。汪某還表示,其在日本留學后期曾多次搬家,總覺得“住到哪里,就像人家跟著我、整我”。
值得注意的是,汪某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汪某進行了“無罪辯護”,律師認為,根據檢方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談及汪某“自知力無”,這證明事發當時他已經完全喪失了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既然作案時屬于發病期,主觀意識已經喪失,汪某應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于辯護人的這一說法,公訴人認為,這是“斷章取義”,鑒定書所說的“自知力無”是指汪某在被鑒定機構問及日本遭受的種種不如意時,“顯得情感欠協調,主動意志活動病理性增強,記憶、智能尚可,自知力無。”
至于鑒定書對汪某作案時的控制自我行為能力,公訴人認為鑒定書的分析已經非常明確,鑒定書的意見是,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本次傷害母親行為源于因為要錢與母親發生爭執,而并非受幻聽、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的直接影響,但作案時處于發病期,細膩情感方面存在明顯障礙,對作案行為的控制能力削弱。公訴人指出,“控制能力削弱”的意思就是指沒有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即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學校名稱:日本澳洲國立大學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所在位置:澳洲,堪培拉市學校設置類型:創建時間:1946年學歷:學校性質:公立學生人數:14365人院校地址: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the admissions office,student and academic services Canberra ACT 0200 Australia 電話:61 2 6125 5594 Email: admiss.app@anu.edu.auhttp://aozhou./school/9818
在經過了一個半小時的法庭審理后,審判長宣布法院將擇日作出宣判。(嚴劍漪 包蹇)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