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研究生搶劫足療店”案,嫌犯王某被終審判處3年有期徒刑。
因足療店老板不給做性方面的“保健”,被27歲的知名大學在校研究生王某搶走了手機,還被打傷。昨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王某搶劫行為構成搶劫罪,維持對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因“保健”案發
做“保健”歸案
王某正在北京一所知名大學讀研究生。記者在此案審理時了解到,今年3月10日晚,他在朝陽區某小區附近一家足療店,向該店女老板程女士提出要做性方面“保健”的要求,被拒絕。在被王糾纏一段時間后,程女士打電話喊來了男友顧先生,最終將王某趕走。
3月22日零時許,王某又來到程女士所在的足療店要求做“保健”,被程再次拒絕。王某一把搶過程女士手中的觸屏手機。
據指控,足療店外,程女士要攔住準備騎車離開的王某時,王某手持自行車鏈子鎖作為兇器,用言語威脅恐嚇程女士,并與程發生肢體沖突,最終使程摔倒在地受傷。王某攜搶得的手機逃離現場。
4月3日晚,王某再次來到距離上次案發地點不遠的一家足療店做“保健”,因價格問題與店員發生糾紛,爭執過程中,王某被程女士的男朋友顧先生當場認出,后被趕來的民警控制。
搶奪后拒捕施暴
“轉化”搶劫罪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了王某實施搶劫行為的案件事實,判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6000元。王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昨天,經過審理,三中院開庭對王某搶劫一案宣判,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當他舉起手中的自行車鏈子鎖的一刻,已經構成了搶劫。”宣判后,主審法官介紹,本案判決依據刑法規定,系轉化型搶劫罪。程女士在被搶奪手機,后追趕并攔住王某時,王某舉起兇器拒捕、實施暴力致對方受傷。
據《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此外法官認為,雖然校方對研究生的管理比較放松,但就王某的犯罪行為和不良嗜好,及其所作所為學校、家庭和個人成長的傷害,也應該反思管理上的漏洞。
追訪
研究生癡迷“性保健”稱難把持自己
“我知道我早晚得栽在保健上,因為我太癡迷這個了。”昨天,庭審結束,王某同意接受記者的采訪,據他稱,如果不去做性方面的“保健”,一晚上會自慰5次,無法自拔。
記者了解到,王某1986年出生于山東省壽光市的農村,父母都是農民,家境貧寒。但王某學習一直很好,高考時學校只有兩人考上了北京的院校,其中就包括王某。在北京就讀時王某通過打工來掙取學費,沒有拖累過家庭,并在本科畢業時考上了民政社工。一年后,他按照學習計劃返回母校,攻讀研究生。
學校老師對王某有很好的印象,在研究生期間他就做了校長助理。但多位同學表示,并不太喜歡王某。“感覺他在老師和同學面前是兩種人,只在老師面前表現殷勤和積極。”
“我是學社會學的,對足療女這個群體挺感興趣的。”王某說,他覺得足療女和自己一樣都出身貧寒,有共同語言,但和對方了解多了,就難以把持自己,購買性服務。
王某稱,三年牢獄也許是人生必經之路,并表示出獄后還要重新考研。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