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通過“商法原理與實務”課程的考生,可選擇頂替“中國法制史”或“大學語文”課程。
說明:
1、通過“公證與基層法律服務實務”或“司法鑒定概論”課程的考生,可頂替“公證與律師制度”課程。
2、通過“證據法學”、“律師執業概論”或“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課程的考生,可頂替法律專業的選考課程。
3、通過“勞動法”、“公司法”、“金融法”、“稅法”全部4門課程的考生,可頂替“英語(二)”課程,也可分別頂替相應的必考課和選考課,同時參加“英語(二)”課程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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