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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學新規直指中介潛規則 協助造假或遭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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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學新規直指中介潛規則 協助造假或遭查

近日,教育部網站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集意見。新規的修訂正是針對目前隨著自費留學市場日益壯大,留學中介出現的種種亂象。不得擅自進行學科培訓,建立備用金保障消費者利益,不得指使、協助、組織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相關材料……新規出臺的背后,也折射出了留學中介行業諸多被人忽視的“潛規則”。

政策出臺

指出留學中介管理方向

11月5日,《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結束。雖說不是最后的正式版規定,但是在意見稿中,也讓公眾看到了對中介機構管理調整的方向。

意見稿中指出,中介機構為中國公民出國留學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渠道,但近年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突出問題,如有些單位及個人為牟取經濟利益,未經批準設立中介機構,非法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活動;有的采取弄虛作假手段,編造、假冒證明材料;有的發布虛假信息,騙取錢財;有的高額收費后不兌現承諾,嚴重侵犯自費出國留學學生的合法權益等等,亟須調整行政監管模式與手段,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行為的規范與管理。

政策亮點

亮點1

擅自舉行教學活動將被罰

如今,在留學行業的實際操作中,很多中介的“服務”范圍越來越大,甚至代替境外學校從事很多活動,并進行一些教學活動。經常可以看見很多中介機構“一條龍”進行語言培訓、預科教育等,這種行為也被很多學生和家長認為理所當然。

在這次的規定中明確指出,中介機構擅自組織語言培訓、留學預科等具有學科知識內容的教育教學活動等行為將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后果或拒不按期整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調查

多重審批難以統一管理

記者發現,大部分留學中介的網站上都提示中介擁有完整的留學服務流程,其中包括托福、雅思等語言培訓,SAT、AP等出國考試培訓,以及預科教育。在這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留學中介從事這些服務必須取得辦學許可。

記者調查了解到,這些留學中介機構的培訓資格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獲得,除了教育部門,工商部門頒發的許可之外,還有些留學中介通過其他的方式備案或拿到許可,統一管理難度不小。比如津橋國際教育,在電話咨詢中告訴記者,可以提供雅思、托福、SAT、GMAT、GRE等多種培訓課程。記者了解到,津橋國際學院并沒有在其注冊的海淀區教委取得辦學許可,但在其公司的工商注冊信息中可以看到,其主要的經營范圍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但也可以代理“教育咨詢”、“人員培訓”的服務。

此外,記者也發現,一些小中介既沒有在教育部門備案,在工商部門為其頒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也不涉及教育培訓服務,但是,他們仍然堂而皇之地從事教育培訓服務。

>>專家提醒

謹防披著培訓外衣的中介

留學監理網負責人胡本未介紹,目前培訓機構資質審批的雙頭管理,在教育部門或者工商部門都可以,所以學生在接受中介的培訓時,必須先明確該中介是否具備中介資質。“據我所知,在北京規模較大的中介機構基本獲得了培訓資質,但是對于小的中介機構就要提高警惕。”不具備培訓資質的中介,無法進行學科培訓活動,在培訓質量上無法得到保證。

對于目前兩重機構審批的問題,胡本未坦率地說,目前兩方審批資質的界限不明確,他認為這個問題值得討論,他個人認為,涉及學歷證書的培訓內容應該由教育部門審批,而不涉及學歷的培訓內容,應該交由工商部門管理。

除了中介機構越界培訓,胡本未提醒,更應該提防的是披著培訓機構外衣從事中介服務,因為目前培訓機構的審批門檻低于中介機構,而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于學生來說就是老師,學生對于老師會非常信任,很容易被迷惑。這一類的情況在目前市場上非常多見。

亮點2

協助造假情節嚴重將撤銷資格

為了讓自己代理的學生能拿到好學校的OFFER,留學中介機構習慣于進行華麗包裝,甚至學生從沒得過的榮譽,做過的事情,也會被一些中介機構熟練的妙筆生花出現在申報材料中,這也被很多有留學意向的學生和家長當做是中介機構應該提供的一項服務。

隨著越來越多國外大學發現這一情況后,不僅影響了中國學生的誠信形象,嚴重的甚至導致學生被遣送回國。

在這次的征求意見稿中指出,如果中介被發現有指使、協助、組織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相關材料辦理自費出國留學,導致服務對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學習;服務對象在境外發生糾紛或突發事件,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不及時派人進行處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行為將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相關背景

中國留學生造假頻發

據國際教育協會最近統計,2011年留學美國的中國學生比2010年增加23%,達157558人,占留美學生總數的21.8%。然而,與中國學生出國熱相對立的是,中國學生因為成績單造假、社會活動造假而導致信譽受損的情況多次出現。有媒體報道稱,雖然沒有證據說明中國留學生申請造假比其他國家更為嚴重,但由于出國留學的中國學生數量巨大,申請造假現象屢見不鮮。

據悉,改造成績單是最普遍的造假方法,尤其對于本科申請者。為了避免法律責任,中介本身一般不推薦。不過,一旦客戶得到原畢業學校的批準,中介有時會對成績單進行個別的改動,以確保學分成績達到學生所申請學校的要求。改完后,家長需要讓原畢業學校對這些文件進行蓋章。一位曾在留學中介工作過的人表示,知道學生是為了出國留學,學校一般都會給學生蓋章。

不少海外的大學對于中國學生的造假已經有了對策。“我們從不同院系的教授那里得到消息,一部分中國學生并未具備入學條件,并且參加課堂活動的能力令人失望,這迫使我們重新評估招生工作。”紐約大學招生部門副主任凱蒂·科爾霍寧表示,主要針對中國學生,2011年紐約大學升級了應對造假的辦法。

>>案例

“有條件錄取”致學生水準低下

近日,美國舊金山大學商學院副院長黛爾·史密斯提出辭職。據悉,史密斯將辭職的原因歸結為學校招收了過多的中國學生,而且很多都不會說英語。史密斯認為,大學招收這些學生影響到了對全體學生的教育。并且她認為,導致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是“有條件錄取”這一招生方式。

據《舊金山紀事報》報道,該校今年有10017名新生入學,其中781人來自中國,大部分進入商學院,但是許多學生英語能力薄弱,個別學生有時上課甚至要戴耳機收聽中文翻譯。據悉,這些中國學生一年交3.6萬美元的全額學費。

史密斯在接受中國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美國的一些大學,錄取了過多“有條件錄取”的中國留學生,而這些學生“在英語能力和處理新的社會關系方面的準備并不充分”。她說,中國留學生在舊金山大學的新生中占了35%,但是這些中國留學生不能遵循美國的教育經驗,躲在只說中文的語言學習班。

被史密斯教授質疑的“有條件錄取”這一招生方式,是指英語水平沒有達到入學要求,或申請時大學第4年尚未畢業的同學,由校方給予的有條件錄取。

亮點3

建立備用金制度保障權益

在消費者和中介機構發生糾紛時,當中介機構突然破產時,如何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消費者損失?在這次公布的意見稿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舉措,就是建立了備用金制度。

意見稿指出,備用金用于支付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對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備用金數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萬元。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無力支付違約、侵權等引起的賠償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動用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請。

亮點4

向完成義務教育學生提供服務

在新規中,多次提到了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為“已完成義務教育”人員。

新規定對留學中介可以提供的服務規定為: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教育情況、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詢;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代辦國外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入學申請;指導、協助辦理出境所需的簽證、公證等材料;組織在外學習、生活、留學安全等注意事項的行前培訓;幫助聯絡、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務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這些服務,是向“已完成義務教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提供。

雖然在新規中沒有明確提出禁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服務,但這樣的表述表達了政府對于出國低齡化問題的一種態度,希望學生至少能在國內完成義務教育再出國求學。

亮點5

不允許境外機構進入留學中介行業

在這次修訂中明確境外機構不得參與中介服務的規則:境外機構和個人、境外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以任何形式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

教育部解釋,這個規定是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中“禁止境外機構、個人在我境內以任何形式從事出入境中介活動”制定。根據這一規定,并參照國務院近期頒發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中“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等條款,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境外機構、外國在華機構、中外合資機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亮點6

審批權下放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在這次修訂中,很重要的一點是下放了中介機構的審批權。征求意見稿將審批權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同時為加強國家的宏觀統籌,要求各省在作出許可決定前報教育部備案。

另外,還修改了有關中介機構跨省市經營活動的規定。目前,取消了教育部對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跨省開展業務的審批,但關于跨地區開展業務的相關管理手段未能及時調整,造成跨地區經營存在無序狀態,亟待解決。征求意見稿提出如下思路:一是原則上應當在資格認定書核定住所地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二是超出經營區域的,可以以設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請資格認定。

業內反應

審批權下放利于跨區經營

新文件最大的亮點體現在留學中介資質審核機構的變化。金吉列留學總裁朱燕民介紹,以往申辦留學中介機構應先向當地省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部門將材料遞交教育部和公安部,最終由兩部委會商審核后核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朱燕民說,教育部對留學中介資質的審批一直很嚴格,目前全國只有430家有資質的留學中介,但在市場上,從事留學中介的遠不止這400余家,規模數量甚至有幾千家之多,大部分都是沒有資質的“黑中介”。去年,我國自費留學生人數33萬,其中通過正規中介辦理的有70%,其余30%是通過自己申請或黑中介等形式申請出國。從這些數字來看,大部分人還是選擇正規的中介服務,也正因如此,需要對正規中介加強監管,保證他們的服務質量。

依據征求意見稿,留學中介資質審批權正式下放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無需通過教育部審批,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便可直接從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取《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朱燕民認為,這一政策的調整對于像金吉列這樣跨地域經營的留學公司無疑是一大利好。此前,教育部取消了對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跨省開展業務的審批,但關于跨地區開展業務的相關管理手段未能及時調整,造成跨地區經營存在無序狀態,“黑資質”等問題亟待解決。這次,征求意見稿將中介資質審批權下放到地方后,對超出經營區域的留學中介,可以以設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請資格認定,一定程度也是明確了這些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中介法律地位。專家點評

需要謹防地方保護主義

留學監理網負責人胡本未認為,目前這樣的修訂是非常有必要的,從教育部的角度出發,為了市場秩序和諧,權力下放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新規定可能會對跨區域的中介機構有所沖擊。因為這要求他們在每個開展業務的城市申請資質,不光需要更多的抵押金和注冊資本,而且也不一定有錢就可以通過申請。

胡本未提醒,在實際操作中,各地方需要謹防地方保護主義。對于留學中介這種需要信息交流溝通的行業,地方保護主義對于學生不見得有利。

業內分析

門檻未提高管理更規范

金吉列留學總裁朱燕民介紹,新公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是國務院對留學中介管理的進一步規范。1999年,國家相關部門曾針對留學中介管理出臺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兩個文件,此后13年間,針對留學中介的管理文件就未出臺新的,而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自費出國留學的人數越來越多,原有的一些規定已不再適合現實情況,修訂勢在必行。

罰則措施比以往更具體

朱燕民表示,對比以往的文件,征求意見稿中對中介從業資格的認定條件并無明顯變化。

在征求意見稿出臺前,朱燕民曾作為行業代表在教育部參與過內部討論,當時草案中對于中介注冊資本的規定是“不少于300萬元”,同時,還應提供“不少于100萬元的備用金”。而在新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這些數字都有了變化: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備用金不少于50萬元,仍維持現有的標準。朱燕民認為,從準入門檻來看并無實質性變化。

“政策沒有收緊,但管理更為規范。”朱燕民說,這一變化主要體現在罰則部分,對于留學中介出現的一些違規行為都提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和罰款金額,同時對教育行政部門和工商部門監管的權限都做出了進一步明確,這在以往的文件中是沒有過的。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對于設立外語培訓、留學預科等業務的中介應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朱燕民認為,此舉在于維護和保障申請留學生的合法權益,提升行業服務品質。這些變化將更有利于行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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