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出國留學已成為國內教育消費的一大熱點,打著“找中介,包出國”旗號的留學中介機構近幾年也是風生水起。出國心切的人要想圓滿完成留學之夢,還需擦亮眼睛,小心中介陷阱。
夸大宣傳莫輕信 口說無憑紙為證
張某欲赴加拿大留學,找到一家留學中介機構為其代辦事宜。張某在入學后才發現,該中介為其申請的是語言預科學校,而非碩士學位,與之前承諾不符。但因合同中并沒有對學校、專業及學位做出明確說明,且張某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沒有及時提出異議,鑒于錄取通知書對學校、專業、學位已有說明,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根據合同法第10條,口頭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口頭約定具有即時性的特點,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留學中介機構正是利用這種空子和消費者急于求學的心理,故意夸大宣傳,取得消費者的信任。而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無從取證,常常面臨敗訴風險。
因此,消費者在選擇留學中介機構時不要盲目輕信,簽訂合同時更要對經營者所提供的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對于合同文本以外的承諾,要請中介機構書面化,避免只作口頭承諾。
格式條款需謹慎 學費不退有預謀
小李經一留學中介機構運作赴澳洲留學,入學后發現學校在很多方面均與中介機構承諾不符。小李中途退學并要求中介機構退還全部學費。中介機構稱,雙方合同中約定到校報到后15日內退學的,只退還50%的學費。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合同確有如此約定,因此判決留學中介機構退還小李50%的學費,駁回小李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在雙方訂立的留學合同中,留學中介機構往往采用格式條款的形式,擴大己方權利,減輕己方義務,限制消費者享有的各項權利,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往往留學心切,不加注意,待糾紛發生后卻很難找到合同依據,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提醒消費者在簽訂留學服務合同時,應當對留學中介機構提供的限制性條款內容,要求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作出明確說明,從源頭上減少留學服務合同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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