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9月14日,大江網記者獲悉,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江西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實施辦法》,《辦法》對加強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留學中介機構須“憑證上崗” 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辦法》指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于特許服務行業。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須經江西省教育廳、省公安廳審核并取得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以下簡稱《資格認定書》),取得《資格認定書》后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注冊。
另外,設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留學中介機構)的申請者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同時,留學中介機構應同時滿足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5名,其中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用于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辦公場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有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的基礎等必備條件。
留學中介不得私自承包或轉包他人開展中介業務
《辦法》還指出,留學中介機構不得以承包或者轉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留學中介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事項發生變化時,應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手續。留學中介機構住所變更應當報江西省教育廳、省公安廳備案,同時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留學收費項目標準須提前告知留學申請者
留學中介機構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其服務對象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合同必須使用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在簽訂合同前需告知留學者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交納費用的辦法。補充協議屬格式條款的,應到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未經學校同意 留學機構不得私自開展中介活動
另外,留學中介機構應當直接與國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機構簽訂有關合作協議并報送江西省教育廳備案,廣告應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每年2月底前,留學中介機構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本年度工作計劃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并接受省教育廳的檢查;對年度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包括檢查中提出的問題,留學中介機構要及時整改,并做出說明。
未經學校同意,留學中介機構不得到學校開展自費出國留學咨詢、講座、座談會、介紹會等任何形式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活動。
欺騙留學者、私自從事留學中介業務將被依法查處
此外,《辦法》還明確指出,留學中介機構具有違規行為時,將由江西省教育廳責令其限期整改。問題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由江西省教育廳會同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直至取消留學中介機構資格。
其中,主要違規行為包括發布不實信息或廣告、能按時補足備用金、有違約行為、有欺騙留學者行為、有損害留學者利益、違背職業道德或行規、有其他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行為等。同時,未經批準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將由江西省教育廳、省公安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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