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 id="ddhtb"><video id="ddhtb"><thead id="ddhtb"></thead></video></cite><var id="ddhtb"></var><var id="ddhtb"><video id="ddhtb"><listing id="ddhtb"></listing></video></var>
<var id="ddhtb"><strike id="ddhtb"></strike></var>
<cite id="ddhtb"><video id="ddhtb"><menuitem id="ddhtb"></menuitem></video></cite><cite id="ddhtb"><video id="ddhtb"></video></cite>
<var id="ddhtb"></var>
<cite id="ddhtb"></cite>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
<var id="ddhtb"></var>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ins id="ddhtb"><span id="ddhtb"></span></ins>
<var id="ddhtb"><strike id="ddhtb"><listing id="ddhtb"></listing></strike></var> <menuitem id="ddhtb"><video id="ddhtb"><thead id="ddhtb"></thead></video></menuitem><menuitem id="ddhtb"><span id="ddhtb"><thead id="ddhtb"></thead></span></menuitem>
<ins id="ddhtb"><noframes id="ddhtb">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var id="ddhtb"></var>
<var id="ddhtb"></var>
<var id="ddhtb"></var>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
<var id="ddhtb"><span id="ddhtb"><var id="ddhtb"></var></span></var>
<var id="ddhtb"></var><var id="ddhtb"><video id="ddhtb"></video></var>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
 
赴美留學因實習延遲回國 3萬保證金拿不回

首頁 > 

留學

 > 赴美留學因實習延遲回...

赴美留學因實習延遲回國 3萬保證金拿不回

赴美留學歸來時,朱穎(化名)卻被告知,其在美實習期間不能納入學習期。依照《協議》,延遲回國一年多,3萬元保證金不退還。為此,朱穎將廣西青年干部學院(下稱干部學院)告上法院。昨日記者從青秀區法院獲悉,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有了結果。法院認為,朱穎為配合學業參加實習,其保證金應該退。

赴美留學 交納3萬元保證金

朱穎是桂林一所專科學校的老師。2004年4月27日,她獲得了一次赴美自費學習的機會。經自治區政府、自治區外國專家局批準,并經共青團廣西區委員會同意,由干部學院、中國廣西國際青年交流學院組織一批青年干部赴美攻讀E-MPA(公共行政管理碩士)學位。經過審核,朱穎在這批赴美留學的名單之中。

2004年4月27日,朱穎與干部學院簽訂協議,協議書上,除對朱穎學習的各項費用進行約定外,還提出,朱穎需依照有關管理規定,交納3萬元保證金,保證在規定的留學期限結束后,1個月內回國。協議約定,如果在留學結束之日起逾期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回國,干部學院只退回其保證金50%,逾期3個月以上,保證金不退回。

2005年1月19日,在交納了相關費用以及保證金后,朱穎踏上了赴美留學之旅。2006年5月11日,朱穎學習期滿,之后,她并沒有回國,為配合學業,經單位批準,她于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在美實習,并于2008年3月9日學成回國。

延遲回國 退還保證金受阻

學成回國,朱穎第一件事就是向干部學院要回3萬元保證金。但此時,她卻遇到了阻礙。干部學院認為,朱穎的學習結束時間是在2006年5月,其應該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今,相隔一年多后朱穎才回國,依照協議約定,保證金不應該退還。

為此,2008年7月,朱穎將干部學院告上了青秀區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協議書》并沒有對朱穎具體回國時間進行約定,另外,朱穎在學習期滿后因繼續學習所需,經其單位允許,留美實習。與《協議書》約定的留學培訓目的并不相悖,因此,朱穎在實習期滿后回國雖有所延遲,但并未有損于協議目的的實習,也沒有損害干部學院、國家或者公共利益,因此,青秀區法院支持了朱穎要求退還保證金的請求。

判決后,干部學院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案件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部學院認為,原審判決否定對朱穎具體課程學習時間的約定,屬認定事實不清。當初,因簽訂合同時間是在2004年4月27日,其還沒有獲得簽證,具體赴美時間并沒有確定,故在協議中出現了空白:“2004年×月—2005年×月止。”后來,朱穎于2005年1月19日赴美學習,依照《協議》約定,其課程計劃為16個月,那么其應于2006年5月回國。

爭論焦點 實習能否納入學習期

干部學院認為,朱穎的行為既損害了當時協議的目的,也損害了其利益。由于拖延回國時間,不能按時退還公務護照,廣西區外事辦曾多次電話催促干部學院返還公務護照,朱穎的行為致使其信譽受損,影響以后上級部門對干部學院公派出國項目的審批。其行為已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朱穎出具的美國院校實習證明并非原件,也缺少證明人的簽名,故該證明無效。在整個實習期間,該學院既沒有通知干部學院,也沒有經其同意,因此一審將朱穎獲得碩士證后,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這段時間作為實習期是錯誤的。

對此,朱穎辯駁,協議書約定課程學習時間為2004年×月—2005年×月止,說明對具體課程學習時間并沒有做約定,其何時回國不受限制。協議書僅僅對課程教學做了計劃為16個月,不應把該計劃時間與實際課程時間混為一談。

另外,對于美國院校開具的復印證明,朱穎表示,干部學院并無足夠相反證據進行反駁,故法院應確定其證明效力。其在美實習是為了配合完成的學習任務,并經所在單位同意。另外,2007年11月在實習期滿后,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有一個月的旅行觀光期,其于2008年3月回國,與《協議書》約定不違背,不構成違約。

終審判決 維持原判退還保證金

日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宣判。法院審理認為,《協議書》并沒有對朱穎的具體回國時間明確約定,朱穎在學習期滿后留美實習,為其繼續學習所需,并經其所在單位允許,且有美國院校的證明,其行為并未違背《協議書》約定的留學培訓目的,故其在實習期滿后回國雖有所遲延,但并未妨礙協議目的的實現,也未損害干部學院、國家或者公共利益。因此,干部學院拒絕退還保證金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對于干部學院主張,該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該從2004年4月簽訂協議時計算,目前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一說,法院認為,朱穎在回國后,才知道自己不能退還3萬元。故依照《民法通則》,其主張權益的時間應從2008年3月,知道不能退還之日起計算,故未超過訴訟時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

查看全部

推薦文章

猜你喜歡

附近的人在看

推薦閱讀

拓展閱讀

相關資訊

最新資訊

網友關注

?
欧美疯狂做受xxxx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