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11名在2010年1月份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作出相應處罰決定,現將違規考生名單及其處罰情況予以公布。處罰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請違規考生于2010年3月20日后到考試所在區縣領取處罰通知單。
特此公告。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10年1月違紀考生處罰公告
北京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辦公室
20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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