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文憑,之后兩年到芬達士大學修讀兩年,取得資訊科技學士學位。
S先生作供,表示是上訴人的男友,兩人現已結婚,證實妻子曾試圖去見校主任,討論轉科,但對方沒有時間見她。由于成績及出席率差報讀必須親自去找主任,不可能在該校網上注冊。
上訴審裁處審裁員在判案時首先認定上訴人違反“8202”規定,自2008年6月起沒有報讀注冊課程是不爭的事實,所以余下來須考慮是上訴人違反簽證規定,當時情況是否非她本人所能控制。審裁處接受醫生的解說,上訴人的病情影響到學業,特別是“急性”的病疾,最后導致不能在網上辦注冊,又不能找到主任作出另類安排,這種情況是“非經常發生和非上訴人做成的”。
審裁員認為上訴人的確是學生,未有在E書院注冊,是因明白到要先得S校放人,如果獲簽證,上訴人會入讀E書院,加上丈夫的支持,將來的學業定會比前為佳。為上訴人及其丈夫的利益著想,便是上訴人能留在澳洲上學,如果要返回中國,會令兩人的家庭生活受影響。故此判擱置移民部決定改為不予取消學生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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