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54名在2010年1月份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作出相應處罰決定,現將違規考生名單及其處罰情況予以公布。處罰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請違規考生于2010年3月20日后到考試所在區縣領取處罰通知單。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01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規考生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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