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與一家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簽訂了為其兒子辦理去意大利米蘭“威爾蒂音樂學院”留學的中介服務合同,并交納中介服務費1.4萬元。該公司承諾,其兒子到意大利上大學不用考試,在北京學外語,只要通過意大利大使館考試拿到錄取通知書就可以上學。兒子通過意大利大使館的考試后,于2007年9月29日拿到一份入學考試的通知書,辦理了簽證。
李女士沒有核實入學考試通知書的詳細內容,而中介公司也沒有把“入學通知書”翻譯成文本。其兒子于2007年9月30日到達意大利米蘭,與該校教授見面后,校方要求他于10月12日參加學校入學考試,通過了可以上學,通不過就不能上學。其兒子認為這與中介公司承諾的不同,自己拿到的通知書不是“錄取通知書”而是“預錄取通知書”,也就是入學考試的通知。在這之后,他參加了威爾蒂音樂學院的入學考試,但沒有通過,所以不能入學。滯留在意大利的他委托母親與中介公司交涉,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接到李女士的投訴后,東直門工商所工作人員及時與該中介公司取得聯系,了解情況。在工商所工作人員認真、多次調解后,中介公司同意退還李女士1.4萬元中介服務費,并賠付了6000元的返程機票。
通過這起消費投訴的處理,反映了當前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中的一些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特別提醒消費者:
一是中介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前,一定要出示辦理出國留學的流程,并告知消費者,要求消費者簽字。
二是消費者在簽合同前,要看清合同的內容,境內與境外服務具體包括什么內容,合同上應注明。對合同有異議時,要及時指出并與中介公司補充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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