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考生接待工作的實際情況,我辦決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將每周一至周四的考生接待日辦公時間由上午9:00—下午:16:00,調整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節假日除外)。請廣大考生注意調整變化,合理安排時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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