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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愿出國 培訓學校應返留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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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愿出國 培訓學校應返留學基金

曾在中國某科技學院涉外商務分院學習的丘先生,因認為該商務分院應為他辦理直接升入英國普利茅斯大學的手續而未辦理,便將該商務分院告上法庭,要求該商務分院返還留學基金2.8萬元,并要求其雙倍賠償學費10.65萬元。1月1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商務分院返還原告丘先生2.8萬元。

原告丘先生訴稱,2003年2月,原告參加了商務分院的英語考試,合格后被錄取為該校正式學生。經過1年的緊張學習,原告通過了英文課程考試并完成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本科一年級課程。按照招生要求,商務分院應為原告辦理直接升入英國普利茅斯大學的手續,但其未辦理,不僅使原告荒廢了一年半的學業,而且使原告支付了5個學期的學費53250元。經查,與他一起結業的大部分學生,未能升入英國普利茅斯大學學習,商務分院根本無能力辦理入學手續。原告認為,商務分院宣傳其為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機構的廣告內容虛假,具有欺詐行為,雙方之間的教育服務合同應為無效。

被告商務分院辯稱,根據被告提交的原告方關于赴英國留學項目的介紹的內容,在被告處就學的學生需完成普利茅斯大學要求的英語水平(托福550分或雅思6.0)后方可升入英國普利茅斯大學就讀二年級。而丘先生的雅思成績僅為5.0分,距離直接升入普利茅斯大學二年級的最低要求雅思成績6.0分有極大的差距。盡管如此,經被告方與普利茅斯大學協商,普利茅斯大學同意對英語成績不合格的學生可先在普利茅斯大學預科班強化英語學習,待成績合格后即可繼續在普利茅斯大學的學業。因此,被告方認為,原告沒有升入普利茅斯大學系其自己的選擇,被告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被告方并未進行虛假宣傳,不同意雙倍返還學費;留學基金在扣除簽證費等費用后,被告方同意返還。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商務分院在其宣傳材料里宣傳其為“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機構”。在商務分院關于赴英國留學項目的介紹中,商務分院介紹到:“學院先后與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芬蘭、愛沙尼亞等國家的優秀大學聯合辦學,提出了實行跨國學制教育的辦學模式”,“做到在國內完成語言,完成大學一年級的全部課程,出國后直接進入大學二年級就讀”,就學過程采用在國內讀一年半:第一,完成普利茅斯大學要求的英語水平(托福550分或雅思6.0);第二,完成大學一年級的專業課程,一年半后直接升入英國普利茅斯大學讀二年級,每學期學費、雜費、管理費、書費及材料費共計7200元人民幣和300美元,住宿費900元人民幣,學院采取每年3學期制,即一年半完成5個學期的教學計劃,留學基金為28000元(負責國外大學來校教學評估、學分認可、大學錄取和相關出國材料及辦理出國簽證)。

丘先生見到商務分院的介紹后,申請入學,商務分院予以接收。2003年2月開始,丘先生在商務分院學習,并交納了留學基金28000元,學費53250元。2004年7月,丘先生通過了英文課程考試,并完成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本科一年級課程。丘先生曾參加雅思考試,其2004年2月參加考試的成績為5.0分。丘先生沒有被英國普利茅斯大學錄取。

法院另查,2001年5月,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作出批復,同意中國某科技學院與香港教育發展基金會合作舉辦商務分院,同年5月28日,該商務分院取得了京港澳臺合作辦學許可證。2004年教育部發展規劃司編寫的《中國高等學校大全》將該商務分院列入中外合作辦學名單中。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商務分院向法院提交了外文單據及商務分院支出憑單,以此證明其曾為丘先生辦理簽證支出610元,但是丘先生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 2001年5月,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作出批復,同意中國某科技學院與香港教育發展基金會合作舉辦商務分院,同年5月28日,商務分院取得了京港澳臺合作辦學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的規定,并參照2004年教育部發展規劃司編寫的《中國高等學校大全》,可以認定商務分院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丘先生以商務分院并非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機構為由主張雙方之間的教育服務合同無效、商務分院存在欺詐行為,理由不能成立。從現有事實來看,雙方之間的教育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丘先生沒有入讀普利茅斯大學的根本原因是其雅思成績沒有達到普利茅斯大學的要求。因此,對丘先生要求雙倍返還學費的訴求,應予駁回。商務分院提供的簽證費單據在形式上不符合要求,且亦無法證明系丘先生的簽證費,故對其要求在留學基金內扣除簽證費等費用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商務分院應將收取的留學基金全額返還給丘先生,同時駁回丘先生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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